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的验收.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货物的验收. 8.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8.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时进行记录。
8.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4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履行验收手续。
8.5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
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 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8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 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 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 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货物的验收. 6.1 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提供书面单据供甲方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货物的验收. 5.6.1 乙方货物交货后,正常工作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应在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验收合格的,甲方和乙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
5.6.2 按照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 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6.3 如果合同货物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货,以保证合同货物成功完整交付。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货物的验收. 4.4.1 乙方对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和培训完成后,认为达到使用要求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无异议的,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
4.4.2 货物的验收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质量需符合国家对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并交由乙方签字确认,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4.3 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争议时,由广东省质检部门鉴定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货物符合合同技 术要求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对验收或鉴定确认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货物的验收. 6.1 乙方负责安排到站前内陆运输。货物到达现场后,由甲方负责清点、检验合格并办理交接手续日期应视为是货物的交货期。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初步开箱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试运行、培训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代理机构、非本单位相关 行业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的验收.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须一致,并可追索查阅。全部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场地后,甲、乙双方同时在场才能开封验货,现场安装。如发现与采购合同条款不符的货物,甲方提出异议,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安装完成后,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乙方一起验收。 其它验收细则以乙方在投标书中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3.8%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验收合格后,质保期间内乙方能履约保修条款及服务承诺,质保期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货物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和提供由甲方认可的验收报告。货物验收合格和甲方收到前述发票、验收报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办理全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