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 样本条款

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保修期为质量初步验收后到项目最终验收止,作为本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 34.1 增加: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接管之日起计算。 增加:34.4-34.7
质量保修. 12.2.1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质量保修. 7.1 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详见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 7.2 在保修期内出现 防水 质量问题经修复完成后,相应保修期重新计算。
质量保修. 10.1 保修期:自设备开箱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保修期内乙方应免费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质量缺陷修复。 10.2 保修期内,乙方应对设备质量问题负责。如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乙方需无条件免费更换设备并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涉及运营费用,乙方应保证在开箱验收合格后三年内,设备运行费用不高于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承诺指标,否则,乙方需无条件免费更换设备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有)。 10.3 保修期间由于设备本身原因产生的故障仍属质保范围,对更换或维修过的零部件从更换或维修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 10.4 质量保修期间,如合同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2 小时内通过电话、网络等提供远程技术指导,如甲方需要乙方到场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负责解决及维修故障。如果乙方不按时到场维修或到场后不能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予以维修,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次作为违约金。
质量保修. (1) 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 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质量保修. 26.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 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