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 样本条款

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 35.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 第 31 条 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二条
质量保修. 11.1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甲方应在工程维修前书面告知乙方维修内容及维修时限,维修完毕后会同甲方对维修项目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交付甲方。
质量保修. 11.1. 合同方保证其交付货物或履行服务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能够满足预期用途。
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九、附加协议条款:
质量保修. 1、保修范围:项目保修范围为本项目施工范围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范围。
质量保修. 26.1 在包括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 包合同的约定或专用条款约定(上述以最晚到期者为准)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免费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