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 样本条款

贷款业务. 甲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安排如下: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50 亿元;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50 亿元;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50 亿元。
贷款业务. 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高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甲方每年向乙方及附属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乙方及附属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贷款业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自铁建财务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
贷款业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铁建财务根据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经营和发展需要,为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支付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在协议有效期内,铁建财务对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提供贷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每年收取的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54 亿元。
贷款业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贷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 8 亿元。
贷款业务. 经公司及附属公司申请,财务公司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在另行订立贷款协议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收取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贷款业务. 经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另行订立贷款协议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甲方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发放同类贷款所定利率。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贷款业务. 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贷款服务。
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所属公司申请,甲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乙方及所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在另行订立贷款协议时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收取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不高于乙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甲方的贷款利率。
贷款业务. (1)公司按照正常商业条件以及不差于可从独立第三方得到的条款,可在 350亿元范围内接受保利财务提供的贷款等资金支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