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贷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 8 亿元。
贷款业务. 甲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安排如下: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50 亿元;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50 亿元;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50 亿元。
贷款业务. 2.2.1 授信额度 甲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乙方提供不超过 35000 万元(含本数)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
2.2.2 贷款利率
(1)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期 LPR 利率,向乙方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乙方同期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同期向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公司提供的同类贷款业务同档次贷款利率。
(2) 除利息外,甲方不收取其他费用。
贷款业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自铁建财务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
贷款业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铁建财务根据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经营和发展需要,为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支付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在协议有效期内,铁建财务对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提供贷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每年收取的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54 亿元。
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附属公司申请,甲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乙方及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在另行订立贷款协议时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收取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
贷款业务. (1) 公司按照正常商业条件以及不差于可从独立第三方得到的条款,可在 350亿元范围内接受保利财务提供的贷款等资金支持业务。
(2) 公司按照正常商业条件以及不差于可从独立第三方得到的条款,可在 260亿元贷款余额范围内以保利财务为受托人办理各种委托贷款业务(含保利集团及保利财务外的其他下属公司向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
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所属公司申请,甲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乙方及所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在另行订立贷款协议时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收取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不高于乙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甲方的贷款利率。
贷款业务. 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贷款服务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署协议。
贷款业务. 作为中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公司同时提供快捷简便的小微贷款及委托贷款服务,为公司客户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可在重庆、成都、天津、沈阳、南宁、吉林、西安、 昆明、贵阳、南京及哈尔滨 11 个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营小微贷款业务,小微贷款客户 数量由 2011 年度的 4,800 名增加至 2015 年上半年的约 12,000 名。报告期内,公司贷款业务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