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031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1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评估方法 净资产账面价值 净资产评估价值 评估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易普力100%股权 收益法 208,548.62 587,772.87 379,224.25 181.84%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为截至2021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并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87,772.87万元。 经易普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易普力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剩余可供分配利润70,130.92万元为基础,分派现金红利25,000万元。 考虑到易普力在评估基准日后宣告派发现金股利25,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易普力100%股份的评估值-易普力在评估基准日后已派发的现金股利)*交易对方持有的易普力股份比例。基于前述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37,684.24万元。 鉴于中企华出具的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日,中企华以2022年3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加期评估报告,以确认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加期评估报告,中企华以 2022年3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95,468.83万元。 上述评估结果显示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0月31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亦不涉及变更本次交易方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Acquisition Report Summary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031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1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评估方法 净资产账面价值 净资产评估价值 评估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中企华以2011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1)第1292号《资产评估报告》,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了评估,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197,555.16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198,835.78万元,并最终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作价的定价参考依据。 鉴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考虑到标的资产产品价格变化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影响,中企华以2012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1301号《资产评估报告》,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了评估,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203,785.90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205,071.90万元,并最终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作价的定价参考依据。 上市公司与重组方各方协商一致,以中企华以2012年6月30日为评估基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扣除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作为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
(1) 陕西华泽最近三年的增资及相应的预估值情况 增资时间 增资事项 陕西华泽预估值 2010 年 12 月 陕西华泽以资本公积-A D=C/A×100% 易普力100%股权 收益法 208,548.62 587,772.87 379,224.25 181.84%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为截至2021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并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资本溢价 32,333.34 万 元转增资本 32,333.34 万元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 本,未进行评估
(2) 陕西华泽最近三年的股权转让及相应的预估值情况 股权转让时间 股权转让事项 陕西华泽预估值 2010 年 11 月 浙江鹏凯所持 2.1739%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6,000 万元,上海家饰佳所持 1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21,000 万元,上海彤源所持 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13,500 本次股权转让主要是由于原小股 东的退出,因此转让时并未对陕西华泽的价值进行预估 万元,北京百庚所持 10.869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33,000 万元 2010 年 11 月 王涛分别向鲁证投资、三角洲投资、西证股权、伟创富通、杨宝国、杨永兴、洪金城转让其在陕西华泽中的出资 511.3662 万元、511.3662 万元、 499.4982 万元、462.9589 万元、462.9589 万元、 370.3687 万元、231.4795 万元,王辉向西证股权转 让其在陕西华泽中的出资 11.868 万元。本次股权转 让,鲁证投资出资1.104 亿元,三角洲投资出资1.104 亿元,西证股权出资 1.104 亿元,伟创富通出资 1 亿元,杨宝国出资 1 亿元,杨永兴出资 0.8 亿元, 洪金城出资 0.5 亿元 186,000 万元* 2010 年 11 月 王辉将其持有陕西华泽的 24%股权(即 1,839.9984 万元)转给王涛。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 1 元注 册资本 1 元人民币 由于王辉、王涛为兄妹关系,因此本次未按照市场价值转让 注:2010年11月的股权转让行为,各方估算陕西华泽的整体价值为186,000万元,并最终按照上述的价值的90%确定最终的股权交易价格。
(3) 陕西华泽最近三年的增资、股权转让时的预估值与本次交易估值的差异及其原因 2009年至2011年相关增资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是各方通过对陕西华泽未来的盈利能力估算测算出陕西华泽的整体价值,并最终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交易的价格。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87,772.87万元。 经易普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易普力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剩余可供分配利润70,130.92万元为基础,分派现金红利25,000万元。 考虑到易普力在评估基准日后宣告派发现金股利25,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易普力100%股份的评估值-易普力在评估基准日后已派发的现金股利)*交易对方持有的易普力股份比例。基于前述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37,684.24万元。 鉴于中企华出具的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日,中企华以2022年3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加期评估报告,以确认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加期评估报告,中企华以 2022年3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95,468.83万元。 上述评估结果显示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0月31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亦不涉及变更本次交易方案陕西华泽在2010年11月股权交易行为时的预估值约为186, 000万元,而本次交易的评估值203,785.90万元。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各方在交易时是以201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陕西华泽的整体价值进行预估,而本次交易估值的基准日是2012年6月30日,陕西华泽在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实现了一定的盈利,因此,本次交易的评估值高于2010年11月交易时以2010年6 月30日为基准日的预估值。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Acquisition Agreement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031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1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评估方法 净资产账面价值 净资产评估价值 评估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易普力100%股权 收益法 208,548.62 587,772.87 379,224.25 181.84%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为截至2021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并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联评估分别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康邦科技股东全部权益、江南信安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康邦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及江南信安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定价依据。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87,772.87万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32 号《资产评估报告》,康邦 科技在评估基准日2015 年6 月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4,712.82 万元,评估值为 152,252.59 万元,评估增值 137,539.76 万元,增值率 934.83%。 经易普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易普力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剩余可供分配利润70,130.92万元为基础,分派现金红利25,000万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31 号《资产评估报告》,江南 信安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 6,612.80 万元,评估 值为 35,930.58 万元,评估增值 29,317.79 万元,增值率 443.35%。 考虑到易普力在评估基准日后宣告派发现金股利25,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易普力100%股份的评估值-易普力在评估基准日后已派发的现金股利)*交易对方持有的易普力股份比例。基于前述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37,684.24万元康邦科技拟于 2015 年 10 月决议实施总额为 2,000 万元的现金分红;江南信 安于 2015 年 9 月决议实施总额为 3,300 万元的现金分红,截至 2015 年 10 月 22 日,江南信安实际控制人白锦龙以货币资金 2,000 万元入资,置换 2012 年入资的无形资产,并同意江南信安继续无偿使用该等无形资产。 鉴于中企华出具的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日,中企华以2022年3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加期评估报告,以确认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加期评估报告,中企华以 2022年3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95,468.83万元。 上述评估结果显示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0月31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亦不涉及变更本次交易方案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及上述期后事项,考虑到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创业板指数(000000.XX)剧烈波动,公司个股复牌存在补跌风险,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造成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考虑到康邦科技及江南信安对公司教育、安全业务的战略意义及良好的协同效应,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康邦科技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 176,000 万元,相比康 邦科技剔除期后分红 2,000 万元影响后评估值溢价约 17%;江南信安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 40,400 万元,相比江南信安剔除期后分红 3,300 万元及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000 万元影响后评估值溢价约 17%。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募集说明书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031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1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评估方法 净资产账面价值 净资产评估价值 评估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易普力100%股权 收益法 208,548.62 587,772.87 379,224.25 181.84%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为截至2021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并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根据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3〕286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7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中通诚对南山地产 100%股权分别采取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南山地产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 343,774.97 万元,采用市场法的评估值为 347,922.57 万元,最终确定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为准。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87,772.87万元根据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3〕287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7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中通诚对上海新南山 80%股权分别采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上海新南山 8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 63,923.81 万元,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为 63,891.51 万元,最终确定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为准。 经易普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易普力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剩余可供分配利润70,130.92万元为基础,分派现金红利25,000万元根据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3〕288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7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中通诚对南通南山 100%股权分别采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南通南山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 9,451.56 万元,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为 10,299.51 万元,最终确定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为准。 考虑到易普力在评估基准日后宣告派发现金股利25,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易普力100%股份的评估值-易普力在评估基准日后已派发的现金股利)*交易对方持有的易普力股份比例。基于前述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37,684.24万元。 鉴于中企华出具的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日,中企华以2022年3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加期评估报告,以确认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加期评估报告,中企华以 2022年3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易普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95,468.83万元。 上述评估结果显示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0月31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亦不涉及变更本次交易方案综上,交易标的母公司报表归属于标的资产股东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经审计)合计为 246,179.14 万元,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评估值合计为 417,150.34 万元,评估增值 170,971.20 万元,增值率为 69.45%。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已经国资委备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