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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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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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送达. 17.1 16.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16.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16.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16.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16.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16.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16.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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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17.1.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17.1.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17.1.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17.1.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17.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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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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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 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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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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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通知与送达. 17.1 16.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16.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16.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16.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16.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16.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16.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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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合同
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日两者中的较早日 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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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