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違約之處理 Clause in Contracts

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反附件一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如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金額如附件一所示)。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通知被服務人死亡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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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lyls.com.tw, www.lyls.com.tw

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反附件一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如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金額如附件一所示)。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甲方違反附件一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如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後之餘額。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通知被服務人死亡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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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

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反附件一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如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金額如附件一所示)。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甲方違反附件一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通知被服務人死亡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如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金額如附件一所示)。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通知被服務人死亡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 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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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六 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