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續及複製 样本条款

重續及複製. 經修訂合同安排為本公司與其附屬公司之間的關係提供可接受的框架,據此,本公司一方面擁有直接股權,且另一方面我們的綜合聯屬實體可於現有安排到期屆滿時,重續及 ╱或就從事與本集團相同業務的現有或新外商獨資企業或經營公司(包括分公司),且本集團於未經股東批准但業務上適宜擬成立有關公司時,可按與經修訂合同安排大致相同條款及條件複製框架。然而,從事本集團可能從事的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外商獨資企業或經營公司(包括分公司)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於重續及╱或複製經修訂合同安排後,將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且該等關連人士與本公司之間的交易(相若合同安排項下者除外)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本條件受制於相關中國法律、法規及批准。 我們將持續披露有關經修訂合同安排的詳情如下: ‧ 於各財務期間已存在的經修訂合同安排將根據上市規則相關條文於本公司年報及賬目中披露。
重續及複製. 在合約安排就本公司與我們的直接控股附屬公司及合併聯屬實體之間的關係提供可接受框架的前提下,可於現有安排到期後,或就本集團認為可提供業務便利時可能 有意成立的從事與本集團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 司(包括分 公司),按照與現有合約安排大致相同的條款與條 件,重續及╱或複製該框架,而無須 取得股東批准。然而,本集團可能成立的從事與本集團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外商 獨資企業或營運公 司(包括分公 司)的董 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將於重續及╱或複製合約安排後被視為本公司關連人士,該等關連人士與本公司之間的交 易(根 據類似合約安排進行者除外)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的規定。此項條件以符合相關中國 法律、法規及批准為前提。 我們將持續披露合約安排的相關細節,詳情如下: • 各財政期間內執行的合約安排將遵照上市規則相關條文在本公司的年報及賬 目中披露。 • 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每年審議合約安排,在相關年度的本公司年報及賬目中確認:
重續及複製. 在合約安排就本公司及其直接控股附屬公司與綜合聯屬實體之間的關係提供監管框架的前提下,可於現有安排到期後,或就本集團認為可提供業務便利時可能計劃成立的從事與本集團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按照與現有合 約安排大致相同的條款與條件,重續及╱或複製該框架,而無須取得股東批准。該等重續及複製的條件是,新框架的重續或複製與現有合約安排的條款及條件大致相同。本集團可能成立的從事與本集團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將於重續及╱或複製合約安排後被視為本公司關連人士,該等關連人士與本公司之間的交易(根據類似合約安排進行者除外)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此項重續╱複製以符合相關中國法律法規與批准為前提。 此外,我們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02 條向香港聯交所申請而香港聯交所亦已批准,
重續及複製. 在合約安排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擁有直接股權的附屬公司(安排的一方)與綜合聯屬實體(安排的另一方)之間的關係提供可接受框架的前提下,該框架可:(i)於現有安排到期後;(ii)就我們綜合聯屬實體登記股東的任何變動(就其各自於我們綜合聯屬實體的股權或董事而言); 或(iii)就所從事業務與綜合聯屬實體業務類似的任何現有、新成立或收購的外商獨資企業(或外商控制合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重續及╱或複製,而無需嚴格遵守適用規定(包括獲得我們獨立股東的批准)。有關重續及╱ 或複製須為業務權宜之計而進行。本集團可能成立從事業務與綜合聯屬實體業務類似的任何現有或新外商獨資企業(或外商控制合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於重續及╱或複製合約安排時,將被視為本集團的關連人士,該等關連人士與本集團之間的交易,除根據類似合約安排進行者外,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此項條件以符合相關中國法律及批准為前提。任何有關重續或複製的協議將按照與現有合約安排大致相同的條款及條件訂立。
重續及複製. 在合約安排就本公司及其直接控股的附屬公司與合併聯屬實體之間的關係提供可接受框架的前提下,可於:(i)現有安排到期後;(ii)就合併聯屬實體的任何股東或董事變動或彼等各自的持股變動;或(iii)就從事與本集團的業務相似或相關的業務的任何現有、新設或被收購的外商獨資企業或運營公司(包括分公司)而言,重續及╱ 或複製該框架,而無需發出公告、通函或取得股東批准。從事與本集團的業務相似或相關的業務的任何現有、新設或被收購的外商獨資企業或運營公司(包括分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將於重續及╱ 或複製合約安排後被視為本集團的關連人士,該等關連人士與本集團的交易(按照類似合約安排訂立的交易除外)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 A章的規定。此類情形受相關中國法律、法規及批准所限制。任何有關重續或複製的協議將按照與現有合約安排大致相同的條款及條件訂立。 我們將持續披露與合約安排有關的詳情,具體情況如下所述: • 各財政期間內執行的合約安排將遵照上市規則相關條文在本公司的年度報告及賬目中披露;
重續及複製. 在合約安排就本公司及其直接控股附屬公司與天睿醫療、可變權益實體及相關股東之間的關係提供可接受框架的前提下,可於現有安排到期後,或就本集團認為可提供業務便利時可能有意成立的從事與本集團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按照與現有合約安排大致相同的條款與條件,重續及╱ 或複製該框架,而無須取得股東批准。然而,本集團可能成立的從事與本集團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將於重續及╱ 或複製合約安排後被視為本公司關連人士,該等關連人士與本公司之間的交易(根據類似合約安排進行者除外)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此項條件以符合相關中國法律、法規與批准為前提。 我們將持續披露合約安排的相關細節,詳情如下: • 各財政期間內執行的合約安排將遵照上市規則相關條文在本公司的年報及賬目中披露。
重續及複製. 鑒於合約安排已對本公司及我們的直接控股附屬公司(作為一方)與綜合聯屬實體(作為另一方)之間的關係制定可接受框架,於現有安排到期後,或對於本集團認為可提供業務便利時可能有意成立並從事與本集團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該框架可按照與本文件「合約安排」一節所述大致相同的條款及條件重續及╱ 或複製,而毋須取得股東批准。然而,本集團因業務便利理由可能成立並從事與本集團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 要股東,將於重續及╱ 或重複應用合約安排後被視為本集團關連人士,而該等關連人士與本集團之間的交易(根據類似合約安排進行者除外)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此項條件須符合相關中國法律、法規及批文。
重續及複製. 合同安排為本公司及本公司擁有直接股權的子公司(作為一方)與可變利益實體 (作為另一方)之間的關係提供了可接受的框架。在此基礎上,在現有安排屆滿時,或對於本集團出於業務便利需要而可能有意設立的任何與本集團從事相同業務的現有或新設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而言,該框架可按照與本文件「合同安排」一節所述大致相同的條款及條件予以重續及╱ 或複製,而無須取得股東批准。然而,在重續及╱ 或複製合同安排時,本集團出於業務便利需要而可能設立的任何與本集團 從事相同業務的現有或新設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將被視為本集團的關連人士,而這些關連人士與本集團之間的交易(類似合同安排項下的交易除外)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此項條件須受有關中國法律、法規和批准的規限。 我們將持續披露以下與合同安排有關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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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金卫医疗 BVI 将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5%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在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拟认购配套资金金额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三胞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将在南京新百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公司曾于 2011 年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2011 年 5 月 30 日,本公司的前控股股东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三胞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向三胞集团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 15.15%、1.14%和 0.71%股份,股份总数合计为 60,916,1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7.00%。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胞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0%,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亚非先生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涉及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购买资产,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828,016,327 股,根据交易双方初步商定的交易标的资产作价,公司本次拟向金卫医疗 BVI 发行不超过 134,336,378 股作为购买资产作价的一部分,同时向包括袁亚非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份,具体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价格及特定投资者认购数量而定。根据 32.98 元/股的发行底价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含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含配套融资) 三胞集团 259,251,567 31.31% 259,251,567 26.94% 259,251,567 23.34% 袁亚非 - - - - 30,321,407 2.73% 中森泰富 35,000,000 4.23% 35,000,000 3.64% 35,000,000 3.15% 上海金新实业有限 公司 59,311,956 7.16% 59,311,956 6.16% 59,311,956 5.34% 南京华美联合营销 管理有限公司 44,658,856 5.39% 44,658,856 4.64% 44,658,856 4.02% 南京商贸旅游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20,000 4.99% 41,320,000 4.29% 41,320,000 3.72% 金卫医疗BVI - - 134,336,378 13.96% 134,336,378 12.09% 配套融资投资者 - - - - 148,574,894 10.64% 其他股东(股权比 例<5%) 388,473,948 46.92% 388,473,948 40.37% 388,473,948 34.97%

  •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適用条件 動力を使用する需要で、次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する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 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