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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锁定期安排 Clause in Contracts

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 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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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 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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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 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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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薛永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 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上述十二个月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薛永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23%;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薛永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77%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届满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利润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 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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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上述十二个月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薛永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 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上述十二个月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薛永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23%;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薛永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77%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届满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利润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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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 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除薛永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 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上述十二个月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薛永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23%;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薛永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77%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届满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利润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 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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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依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索通发展股份的 锁定期安排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发 行的新增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上述十二个月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薛永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 市公司新增股份;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 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上述十二个月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薛永可转让上市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23%;在本次 交易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届满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前,薛永因本次 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77%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届满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 《补偿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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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

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 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上述十二个月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除薛永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 增股份;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 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上述十二个月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薛永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23%;在业绩承诺期内且 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薛永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 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77%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届满相关专项审 核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利润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 (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 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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