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期安排 样本条款

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前述配售对象账户将在网下投资者完成缴款后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 网下限售摇号抽签将按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配号,每一个配售对象获配一个编号。未被抽中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获配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分别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和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信资本、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所律师认为,跟投主体和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限售期安排.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中金财富盛美半导体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 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限售期安排. (1)若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甲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甲方已发行股票的 30%,乙方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 18 个月。 若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甲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甲方已发行股票的 30%,乙方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 上述锁定期均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乙方不得将该等股票进行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限售期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和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安排. 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份如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亦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