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商務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申請人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 3.5 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貴行應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不得以商務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貴行如同意向申請人或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申請人或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 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且得隨時通知銀行要求開啟或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應繳付銀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六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其信用額度之一成,但既有之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在此限。
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台新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 付台新銀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計算之手續費,惟此計算不足新臺幣 100 元者,則以新臺幣 100 元計算,並得隨時清償。但持卡人辦理電話語音預借現金或網路預借現金,並要求台新銀行將該筆預借現金金額匯入台新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者,除前述手續費外,另需支付台新銀行匯款作業處理費新臺幣 100 元。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台新銀行得就未清償部份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台新銀行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預借現金. 一、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本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其公式為(預借現金金額×3.5%)+新臺幣100元,持卡人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如未全部清償,本行應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玉山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玉山銀行依每筆約定結付預借現金幣別金額百分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3.5美元/350日圓/2.5歐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玉山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玉山銀行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惟玉山銀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預借現金信用額度,並得隨時主動調整之。
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新光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新光銀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的百分之三點五加壹佰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新光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或違約金,循環利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經電腦評分結果所訂定之差別利率計算。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如經新光銀行審核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但持卡人辦理預借現金交易時,新光銀行得以持卡人之繳款紀錄,於法令規定之限度內,作為是否核准交易之依據。
預借現金. 一、自民國 106 年 11 月 6 日起提供星 展(台灣)核卡之持卡人預借現金之服務,( 預定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生效 ) 持卡人須依星展(台 灣)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星展(台灣)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 ‧ 五(3.5%)加新臺幣壹佰元整計算之手續費【計算方式為: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預借現金金額 x3.5%)】,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星展( 台灣) 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六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 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銀行依每筆新台幣100元加上預借現金金額3.5%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銀行應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銀行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 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且得隨時通知銀行要求開啟或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應繳付銀行依下列標準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
預借現金. 一、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加上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臨櫃預借現金每筆手續費不足新臺幣伍佰元者,以伍佰元計收。ATM、電話或網路預借現金每筆手續費不足新臺幣貳佰元者,以貳佰元計收。持卡人辦理電話及網路預借現金,並要求將該筆預借現金金額匯入貴行以外之金融機構者,除預借現金手續費外,需另支付貴行匯款作業處理費新臺幣參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