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样本条款

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认购普通级份额,不得保证普通级份额本金不受损失。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
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认购 B 类份额,不得保证 B 类份额本金不受损失。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
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补偿,并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与本集合计划其他份额承担同等风险、享有同等收益。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并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不构成对其他委托人所持有份额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应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披露。
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不能构成对🎧集合计划🎧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能保证🎧集合计划🎧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委托人和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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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信息披露 如产品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将及时公告。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 磋商小组 3.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磋商; (3) 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谈判小组 3.1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谈判; (4) 编写评审报告; (5)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6)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项目要求 3.1 租赁形式及期限 3.1.1 租赁形式 招商人将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同》,招商人将店铺场地和设施出租给中标人进行经营管理,中标人按同约定方式向招商人或招商人授权的签约主体支付租金及《租赁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0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0 号院 0 号楼邮政编码:000000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综合评审表 评审项目 分值 计分标准及依据 价格 20 分 进入综合评审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价格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20 服务方案 整 体 设 想 (6 分)

  •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