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規則 样本条款
法例及規則. 4.1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須根據適用於吾等的一切相關法例、規則、監管指引的規定(“規則”) 而進行,規則包括: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香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期權結算規則及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尤其是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權根據規則所賦予的權力可更改合約條款。若有關更改影響閣下參與訂立的客戶合約,則吾等須就該項更改通知閣下。吾等、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中央結算公司根據該等規則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4.2 閣下同意按照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定義下有關期權系列標準合約的條款均適用於閣下與吾等之間的每份客戶合約,而所有客戶合約須根據規則訂立、執行、結算及解除。
4.3 閣下同意在吾等提出要求時,立即向吾等及吾等的代理人(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因閣下違反本客戶協議及本部規定所需履行的責任而招致的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款、損害、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以及因向閣下追收欠債及終止期權帳戶而引致的合理費用作出全數彌償。
法例及規則. 2.1 所有交易所的期權業務都應遵守適用於英皇證券的所有法例、規則及監管指令( “規則”)。這些規則包括聯交所的期權交易規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權結算所”)的結算規則,以及香港中央結算所的規則。特別是,期權結算所有權根據規則來調整合約的條款,同時英皇證券應將受影響到客戶作為一方的客戶合約之任何此類調整通知客戶。由英皇證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香港中央結算所按這些規則而採取的一切行動對客戶都具有約束力。
2.2 客戶同意相關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之條款將適用於由英皇證券與客戶簽訂的每份客戶合約,所有客戶合都應按照這些規則來簽訂、行使、結算及解除。
法例及規則. 2.1 閣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而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交易」﹞,須根據適用於 閣下的一切法例、規則和監管指示的規定而進行。這方面的規定包括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 閣下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
法例及規則. 一切為或代表客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之期貨,須受有關交易所或市場及(如有)其結算公司當時適用之章程、附例、規則、判令、規例、交易徵費、常規及慣例約束(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並須遵守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頒佈之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法令之規定)。為免引起懷疑,依客戶指示在期交所或其他國家的期貨或商品交易所之交易大堂完成之交易須交易徵費及由期交所或上述期貨或商品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任何其他費用。本公司謹此獲授權根據交易所不時指定之規則收取該等徵費。有關依客戶指示達成之一切交易,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國家有關期貨或商品交易所及其結算所(倘若該等交易為在其他國家的期貨或商品交易所所進行)之規則(尤其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對本公司及客戶均具約束力。
法例及規則. 2.4.1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應按所有對新鴻基適用之監管規則而成立。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規則、期權結算所的結算規則及香港結算公司的規則。尤其,期權結算所有權按照監管規則修改合約之條款,而新鴻基應通知客戶有關影響客戶一方之合約修改。由新鴻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香港結算公司按照監管規則採取之任何行動均對客戶有約束力。
2.4.2 在本附件三賦予新鴻基之任何權利及權力均須遵照監管規則,但不影響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擁有之其他權利及補償權。
2.4.3 客戶同意有關於相關的期權系列之標準合約條款均適用於客戶與新鴻基之間就該等期權系列訂立之每一客戶合約,並所有客戶合約均按監管規則設立、行使、結算及解除。
法例及規則. 2.1 經紀按客戶的指示而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須受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之憲章、規則、規例、附例、習俗及慣例中有關之規定約束,亦受制於不時修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2.2 依客戶指示而達成的一切交易,聯交所及結算公司的規則(尤其是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對經紀及客戶均具有約束力。客戶指示包括由客戶親自或利用電話,傳真或其他方法所作出之指示。
2.3 依客戶指示完成之一切交易須繳付交易徵費及由聯交所不時徵收的任何其他費用。經紀獲授權依照聯交所隨時指定的規則收取該等徵費。
2.4 若經紀未能履行《證券條例》所規定之責任,以至客戶蒙受金錢上的損失,客戶明白其向根據《證券條例》[第 333 章]而成立的賠償基金索償的權利僅限於該條例所規定的範圍。
法例及規則. 25.1 就客戶於香港收取或持有之金錢及證券而一切為客戶進行或代表客戶進行之證券交易,須受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之憲章、規則、規例、附例、習俗及慣例中有關之規定約束,並受制於不時修訂之香港法例。
25.2 依客戶指示達成之一切交易,聯交所及結算公司之規則〔尤其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對經紀及客戶均具有約束力。
法例及規則. 代表您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將受制於適用於本行的所有法例、規則及監管機構指示, 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有關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及指引。本行可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以遵守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所有該等行動及不作為均對您具有約束力。
法例及規則. 4.1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應根據全部適用法例、規則及香港或其他地區(且可能不時變更)之監管指示之規定(「該等規則」)在收到客戶書面或口頭指示後由招商證券(香港)進行。該等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之《期權交易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之《期權結算規則》及中央結算公司之規則以及任何其他適用法例及規例。該客戶承認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根據該等規則獲賦權調整合約之條款,而招商證券(香港)應知會該客戶任何影響該客戶身為訂約一方之客戶合約之重大變更。招商證券(香港)、聯交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中央結算公司根據該等規則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該客戶具有約束力。 除獲招商證券(香港)書面同意外,招商證券(香港)應僅作為該客戶有關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之代理人。 倘根據期權買賣協議對招商證券(香港)作出指示時,該客戶代表的是另一人士,就所有目的而言,招商證券(香港)將繼續把該客戶作為其客戶而非其他人士來對待。
4.2 該客戶同意有關期權系列之標準合約之條款應適用於招商證券(香港)與該客戶訂立之每份客戶合約,而所有客戶合約須根據該等規則訂立、行使、交收和解除。
4.3 該等規則及所有其他適用法律、規則、規例、附例、章程、政策、習慣、通知要求、報告義務及相關市場、交易所及結算所之慣例(統稱「適用法例及規則」)均對該客戶具有約束力,且該客戶須貫徹執行適用法例及規則。 該客戶同意並承認該客戶有責任遵守適用法例及規則,特別是奉行任何知會及報告的義務,對此,客戶不應依賴招商證券(香港),且招商證券(香港)對該客戶沒有任何責任或義務以解除客戶本身之責任及義務。
4.4 該客戶出現任何違反上述第4.3條規定之情況應構成證券賬戶協議下界定之失責事件,在此情況下,應使用以下第6條。
法例及規則. 一切為客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之證券交易,須受限於交易所、市場及其結算公司 (如有)的章程、附例、規則、判令、規例、交易徵費、常規及不時適用之行法等, 不論其產生(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及交收相關的)於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適用的法律、條例及法令。為免產生疑問,依客戶指示在聯交所或其他國家的交易所之交易平臺完成之交易須支付由聯交所或有關之海外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交易徵費及任何其他費用。經紀謹此獲授權根據聯交所及香港結算有限公司的規則及其它相關的海外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的規則(倘若交易發生在其他國家的交易所)收取該等徵費。尤其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關於按客戶指示而完成之交易,對經紀及客戶均具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