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信息表 报建编号: 2102YP0219 标段号: C01 招标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招标人联系人: 赵昌法 招标人联系电话: 18918044144 招标人地址: 黄兴路402号 招标标段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 建设地点: 黄兴路402号 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 工程总投资: 599.92万元人民币 本标段建安工程费: 525.9486万元人民币...
报建编号:2102YP0219
标 段 号:C0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
招标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招标项目负责人:xx(签章)
造价工程师(工程量清单编制人):xxx(签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人须知正文. 11
一.总则. 11
二.招标文件. 14
三.投标文件. 15
四.投标. 18
五.开标. 19
六.评标. 19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47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信息表 | |||
报建编号: | 2102YP0219 | 标段号: | C01 |
招标人: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 | ||
招标人联系人: | xxx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招标人地址: | xxx000x | ||
招标标段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 | ||
建设地点: | xxx000x | ||
工程概况 | |||
工程概况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 | ||
工程总投资: | 599.92万元人民币 | ||
本标段建安工程费: | 525.9486万元人民币 | ||
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 524.9036万元人民币 | ||
计划施工工期: | 90日历天 | ||
无 | |||
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资质要求 | ||
施工资质要求 | |||
第一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及其以上 | ||
以上资质要求,投标人只要符合任何一条,但同一条中的 多项资质要求需同时满足。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项目负责人必为投标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 (1)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 |
变更,变更时间未满 180 天。 相关情况查询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开标当日采集数据形成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 |||
业绩要求 | /(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 ||
其他要求 | 1. 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招标人将接受上级公司为合格投标人。 2. 其他:无(如需)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否 | ||
是否采用批量招标: | □是 批量招标项目标段清单 注:1、主标段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以该标段为主进行评审的标段; 2、主标段应包含批量招标所有标段技术标内容,技术标评审按主标段对应的投标文件进行。 ■否 | ||
投标人筛选(适用资格后审项目): | ■采用 1、筛选条件: ■投标人的信用要求:信用分≥88.63分;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分值均应≥该分值。信用分以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点前一个月的月末当天分值为准) ■行政处罚:近两年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不超过0项的;(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通过交易平台承诺确认) 注:近两年是指至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日往前推算两年。 □行贿犯罪记录要求:_;(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通过交易平台承诺确认) □未列入招标人以往工程履约评价不合格单位名单: 2、投标人在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不符合上述筛选条件的,投标人将无法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3、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不采用 | ||
招投标交易场所: |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 | ||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 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3年07月08日 00:00:00到2023年07月13日 00:00:00(3日及以上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 xx、xx、xxx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 |
平台 |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3年07月28日 13:30:00 | ||
开标方式: | 是否远程开标:■是 □否 开标地点: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xxxx://xxx.xxxxx.xx) | ||
投标保证金: | 10万元人民币 | ||
同时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介名称: |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 |
施工资质要求 | |
第一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 发的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及其以上 |
以上资质要求,投标人只要符合任何一条,但同一条中的多项资 质要求需同时满足。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 | 1.1.5 | 标段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 外立面修复项目 | |
2 | 1.1.6 | 建设地点 | xxx000x | |
3 | 1.1.7 | 建设规模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 外立面修复,维修面积约12000平方米 | |
4 | 1.1.9 | 招投标交易场所 |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 | |
5 | 1.1.10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6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100% | |
7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8 | 1.3.1 | 招标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详见招标文件、清单及图纸,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否为单独进行桩基工程招标:□是■否 | |
9 | 1.3.2 | 计划施工工期 | 计划开竣工日期:2023年08月30日-2023年11月27日,计划施工工期90日历天,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的节点工期要求:无 | |
10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 |
11 | 1.4.1(1) | 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 件 | 资质要求 |
1.4.1(2)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项目负责人必为投标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 (1)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变更时间未满 180 天。 相关情况查询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开标当日采 集数据形成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 ||
1.4.1(3) | 业绩要求 | /(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 ||
1.4.1(4) | 其他要求 | 1. 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招标人将接受上级公司为合格投标人。 2. 其他: 无(如需) | ||
12 | 1.4.4 | 投标人筛选(适用资格后审项目) | ■采用 1、筛选条件: ■投标人的信用要求:信用分≥88.63分;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分值均应≥该分值。信用分以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点前一个月的月末当天分值为准) ■行政处罚:近两年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不超过0项的;(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通过交易平台承诺确认) 注:近两年是指至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日往前推算两年。 □行贿犯罪记录要求:_;(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通过交易平台承诺确认) □未列入招标人以往工程履约评价不合格单位名单: 2、投标人在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不符合上述筛选条件的,投标人将无法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3、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不采用 | |
13 | 1.9 | 电子招标文件 获取时间与方式 | 获取时间:2023年07月08日 00:00:00到2023年07月13日 00:00:00(3日及以上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方式: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服务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 |
14 | 1.10.1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踏勘地点:xxx402号 | |
15 | 1.11.1 | 招标文件的答疑与澄清 | 答疑与澄清方式: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提出问题 |
截止时间:2023年07月13日 12:00:00 | |||
16 | 1.11.2 | 电子补充招标文件发放时间与获取方 式 | 发放时间:2023年07月13日 17:00:00 获取方式: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下载 |
17 | 1.12.2 | 是否包含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 关键工作 | □是 ■否 |
18 | 1.13.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_ |
19 | 1.13.3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20 | 3.2.1 | 最高投标限价 | 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是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不得超出524.9036万元人民币 □否 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
21 | 3.2.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
22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23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设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须交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函,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仅接受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 □其他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不设置投标保证金。 |
24 | 4.2.1 |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2023年07月28日 13:30:00前将已完成数字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递 交时间即为投标文件上传完成的时间。 |
25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是否远程开标:■是 □否 开标地点: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 xxxx://xxx.xxxxx.xx) |
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7月28日 13:30:00 | |||
26 | 5.1.2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递交的材料(本条仅适用于非远程开标的情 况) | (1)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为投标人(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系指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须提供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须为投标人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且与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人员一致,否则视为本章 5.2.3 款规定的情形。 (2)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文件 U 盘,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行选择); (3)用于本次电子投标文件签名的有效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应携带企业数字证书,授权人应携带本人或企业数字证书); (4)投标保函原件及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为投标保函的); 有效数字证书是指用于本次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和加密上传的上海CA“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及由上海CA签发的个人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有效届满之日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并在投标文件开启前不进行证书的延续和更新。 |
27 | 5.2 | □拒收投标文件 (本条仅适用于非远程开标的情况)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 2)电子投标文件校验不通过; 3)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出席开标会的;出席开标会无身份证原件或者不符合投标人须知正文 5.1.2 项第一条规定的; 4)未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的; 5)不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 6)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时,招标人在开标时将拒收下级公司的投标文件。 |
28 | 5.3(4) | □合理最低价下浮率及浮动率范围 (取整)(本条仅适用于非远程开标的情况) | 合理最低价下浮率范围为3%~6% P浮动率抽取范围为25%-30% Q浮动率抽取范围为20%-25% 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 注:批量招标项目仅抽取主标段的下浮率和浮动率,非主标段无需抽取。评标时以主标段的抽取结果进行评标。 |
29 | 5.2 | ■开标程序(本条仅适用于远程开标的情况) | 1、远程开标系统登录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人使用有效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进入选定招标项目的虚拟开标室进行开标。 2、投标文件解密及接收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发起投 |
标文件解密环节。 (2)投标人代表须在发起解密后 120 分钟内,使用手机微信关注并打开“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号,通过该公众号“微应用”中“电子招投标”的“开标解密”功能,扫描开标系统提供的二维码,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完成解密是指解密成功并通过交易平台对投标文件进行的符合性校验)。 (3)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视为未送达。 3、计算率抽取 合理最低价计算的下浮率在3%~6%(房屋建筑为3%~6%,市政工程为3%~8%)中当众抽取,浮动率 P 在 25%-30%、浮动率 Q 在 20%-25%中当中抽取。批量招标项目仅抽取主标段的下浮率和浮动率,非主标段无需抽取。评标时以主标段的抽取结果进行评标。 4、公布投标情况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通过开标系统查看所有已接收投标的开标情况表。 采用两阶段评审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开标时可查看第一阶段的情况;在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可通过开标系统查看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阶段 (投标报价)情况。 5、开标异议 投标情况公布后,投标人有异议的,需在 15 分钟之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即时给出答复(招标人答复前招投标活动暂停),投标人可在线查看答复。 6、开标完成 注:有效数字证书是指用于本次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和加密上传的上海 CA“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及由上海CA签发的个人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晚于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并在投标文件开启前不进行证书的延续和更新。 | |||
30 | 7.1 |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招标人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 30 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
招标人将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3.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招标人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 |||
31 | 7.5.1 | 履约保证金 |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不提供 |
32 | 9.3 | 1.依据《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通知》(沪建招[2020]8 号)中暂停实施投标拟派代表项目负责人答辩的规定,本项目不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所有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答辩均视为合格。 2.标书费为1000元,开标时投标人通过如下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id=21167)支付标书费或银行转账(户名: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账号:31641800003023916,转账需备注单位简称 )。请勿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 3.附件1:关于印发《xx区建设工程xx施工实施细则 》的通知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电子招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上信息的更 新,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1 项目概况
一.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招标人承诺本标段已具备施工招标条件,并承担招标失败风险现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施工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本招标项目工程概况描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注:采用批量招标的项目需描述工程总概况)
1.1.4 本招标项目的其他说明:无。
1.1.5 本招标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立项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的批复及文号沪税函[2020]50号。
1.1.6 本标段建设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建设规模: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标段的项目相关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如有):/;
设计单位:上海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
其中,本标段的项目管理单位(如有)是指本标段的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和提供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财务监理人。
1.1.9 招投标交易场所: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0 招标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详见招标文件、清单及图纸。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否为单独进行桩基工程招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竣工日期:2023年08月30日-2023年11月27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的节点工期要求:无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资质要求:合格投标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及其以上。以上资质要求,投标人只要符合任何一条,但同一条中的多项资质要求需同时满足。
(2)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负责人必为投标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
①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②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变更时间未满 180 天。
相关情况查询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开标当日采集数据形成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采用批量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批量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模配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
目管理班子。批量招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该项目中三个以上标段的项目负责人。
(3)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4)其他要求:
①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招标人将接受上级公司为合格投标
人。
②其他:无(如需)
1.4.2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共同投标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4)其他要求(选填):无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5)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1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1.4.4 本项目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和方式
获取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 踏勘现场
1.10.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踏勘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1 招标文件的答疑与澄清
1.11.1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2023年07月13日 12:00:00之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发布补充招标文件之前收集整理。逾期不予受理。
1.11.2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2023年07月13日 17:00:00之前,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澄清将作为补充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上传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投标人可以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如为采用单独桩基工程招标的,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不足 3 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1.3 投标人应确保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能够及时接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发出的通知。
1.12 暂估价工程及分包
1.12.1 建设工程施工暂估价招标的实施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专业工程暂估价列表如下:
1.12.2 中标人承包范围内,是否包含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有
■无
1.12.3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1.12.2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3 响应和偏差
1.13.1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13.2 投标文件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13.3 投标人的实质性响应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第七章 最高投标限价;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1.11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正文、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补充招标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 的,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如为采用单独桩基工程招标的,则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 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以补充招标文件公告方式通知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确保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能够及时接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发出的通知。
2.3.3 补充招标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补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招标文件为准;当补充招标文件之间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节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第四节 共同投标协议
第十一节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第十二节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第十三节 主要材料及劳动力计划表
第十六节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第十七节 对总包管理(如有)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如有)的配合、协调、管理、服
务方案
第十八节 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如有)、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第十九节 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一节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表第二节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四章 附件
3.1.2 投标人基本情况
(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同本章第1.4.1(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为三年,指2020年7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本市项目在项目编号一栏填写合同报送编号,如为非本市项目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编号填写。
(2)“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本市项目在项目编号一栏填写合同报送编号,如为非本市项目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编号填写。
3.1.3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第二章第三节表3-2“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类似业绩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①类似业绩是指近五年负责的防水工程或外立面修复工程。
②类似业绩的年份要求:近五年,指 2018年7月至 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③招标人业绩认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须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
3.2 投标报价
3.2.1 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是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不得超出524.9036万元人民币
□否 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3.2.2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3 本标段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其他:
3.2.4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招标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3.2.5 投标人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与投标文件第三章“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一致。如不一致,则以投标文件第三章“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不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还需承
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将告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1)是否设置投标保证金
■设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须交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函,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仅接受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
□其他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不设置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采用批量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按主标段金额提交。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须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6 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后,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扩展名为CTB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校验,如校验不通过,修改电子投标文件并重新校验。校验通过后,潜在投标人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完成后,下载并妥善保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完成回执
》PDF文件(以下简称签名回执)。
签名盖章后的电子投标文件会自动在其文件名中添加若干sign字符。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上述规定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完成后,下载并妥善保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完成回执》PDF文件(以下简称签名回执)。
(3)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四.投标
4.1.1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标准》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编制完成后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在线业务电子签署平台上进行电子投标文件校验,通过后完成数字签名与盖章,生成一份扩展名为 CTB 的电子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填写授权委托人的信息,由授权委托人用个人数字证书和企业数字证书对数字签名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加密后将该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递交时间为投标文件上传完成的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未送达。
4.2.2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可撤回修改并重新递交,交易平台将以最后一次递交的为准。
4.2.3 批量招标项目说明:
(1)投标人应当获取批量招标项目各标段的招标文件,未获取所有标段招标文件或者未提交所有标段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按未送达处理;
(2)投标人应当按批量招标项目所有标段的总工期填写工期;
(3)投标人应当对批量招标项目每个标段分别编制投标报价并上传,不同标段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相同时应当单价相同。
(4)主标段的技术投标文件应包括所有标段的相关内容。
4.2.4 特殊情况处理:/。
五.开标
5.1 开标准备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1.2 采用二阶段开评标的项目,在技术标开标后商务标评审前,不对其商务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下列情形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项目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4 开标异议
5.4.1 投标情况公布后,投标人有异议的,需在 15 分钟之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即时给出答复
(招标人答复前招投标活动暂停),投标人可在线查看答复。
六.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评标委员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招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
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后,所有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准备项目负责人答辩,
逾期未到,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后果。
7.1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选择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招标人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 30 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招标人将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 录,存档备查。
■3.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招标人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开标记录;
(3)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4)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6)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项目业绩。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
7.4.1 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成员。
7.4.2 中标通知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5 履约保证金
7.5.1 本项目是否需递交履约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如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符合下列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 签订合同
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除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还将赔偿损失。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携带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监督
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6 异议
8.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如为采用单独桩基工程招标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8.6.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 录;答复形式可包括递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
8.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记录;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且因此而引发投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8.7 投诉
8.7.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7.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8.6.1项、第8.6.2项、第8.6.3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9.1 否决投标评审条款以评标办法中列明的为准。
9.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依据《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通知》(沪建招[2020]8 号)中暂停实施投标拟派代表项目负责人答辩的规定,本项目不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所有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答辩均视为合格。
2.标书费为1000元,开标时投标人通过如下链接:(https://wx.cwcc.sh.cn/Wechat/Supply/OutBid? id=21167)支付标书费或银行转账(户名: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账号:31641800003023916,转账需备注单位简称 )。请勿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
3.附件1:关于印发《杨浦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通知。
9.3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电子招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上信息的更新,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4 执行《关于在本市政府投资工程中试点实施人材机消耗量数据采集的通知》(沪建市管〔2021〕 42号)文的要求,工程实施中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并对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1 投标文件的澄清
1.1.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1.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序号 | 评审程序名称 |
一 | 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 |
二 | 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 |
三 | 信用评价评审 |
四 | 报价初步甄别 |
五 | 项目负责人答辩 |
六 | 技术标详细评审 |
七 | 商务标详细评审 |
1.2 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下表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 条款分类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1.1 | 初步评审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1.2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 第一章投标公函 ##第四节共同投标协议 |
条款号 | 条款分类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
1.3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
1.3(1)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 (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 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 审。) | ||
1.3(2)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1.3(3)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如变更后时间未满180天,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 (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 信息进行评审。) | ||
1.3(4) | 投标人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 要求 | 投标人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以该企业在本市备案的数据为准)。 | ||
1.3(5) | 人员社保缴纳要求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 |
条款号 | 条款分类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社保缴纳以《投标承诺书》第十三条进行评审。 | ||||
1.3(6) |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 目要求 |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离职、重 病、死亡的除外); | ||
1.3(7) | 业绩要求 | 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1.3(8) | 禁止投标的情形 |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
1.3(9) |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
1.3(10) | 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
1.3(11) | 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
1.3(12) | 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 |||
1.3(13)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 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 |||
1.3(14)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 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 |||
1.3(15) | 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
1.3(16) | 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1.3(17) | 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条款号 | 条款分类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1.3(18) |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
1.3(19) | 投标人被市场监督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1.3(20) |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1.3(21) |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 |||
1.3(22) | 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 内; | |||
1.3(23) |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 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 |||
1.4 | 投标备选方案 |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 除外。 | ||
1.5 | 实质性响应 |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 ||
1.5(1) | 投标保证金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 ||
1.5(2) | 工期 | 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 施 | |
1.5(3) | 质量标准 | 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1.5(4) | 技术标质量要求 | 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应急预案的分析及其针对性措施有缺失; | 案及技术措施 | |
1.5(5) | 施工进度计划表缺失、工序缺漏或者错误; |
条款号 | 条款分类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标##第十节施工总 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
1.5(6) | 施工总平面图缺失或者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如有); | 场总平面布置 | ||
1.5(7) | 重要机械设备配置缺失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 工设备表 | ||
1.5(8) | 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缺失或者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如有)。 | |||
1.5(9) | 澄清和说明 |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
1.5(10) | 建筑信息模型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 ||
1.6 | 违法行为 | 投标人在本标段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
1.7 | 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 / | 其他内容 |
1.3 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下表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 条款分类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1.1 | 初步评审 | 投标备选方案报价 |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 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1.2(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1.2(2)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 |
条款号 | 条款分类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费率3.3%*90% (即2.97%) | ||||
1.3(1) | 比对与澄清 | 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 ||
1.3(2) | 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 | |||
1.3(3) | 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 第一章投标公函 ##第二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1.3(4) | 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第一章投标公函 ##第二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1.3(5) |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
1.4 | 违法行为 | 投标人在本标段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
1.5 | 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 / | / |
说明:批量招标的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规 费、增值税、安全文明措施费及工程量,按批量招标项目各个标段分别进行比对评审,如上述任何标段有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即整个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其他否决投标条款按主标段对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3.1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存在金额不一致的,以XML文件中的数据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以“本工程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的信用分作为本次招标的信用标得分,分值≥60分的为合格,(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分值均应≥60分)。在此之后,相关被评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如果发生变化,不影响本次招投标中的信用评价分值和信用标得分。
(2)所有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评审要点 | 报价初步甄别 |
1 | 对进入报价初步甄别的投标文件,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按每项合计价的中位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合计价中位数最高的前30%(含)项进行甄别,以每项的合计价中位数值为基准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M(M=35)%(含)的认定为异常报价,异常报价项的数量达到或超过甄别项总数50%(含)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以上 项数均取整数。 |
2 | M取值范围为30%-40%,装修工程为35%-50%。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10项或者投标人≤7家的,则不再进行报价初步甄别。 |
说明:批量招标的项目,报价初步甄别时以所有标段清单子目合并后,按报价甄别规则进行排序,取合计价中位数最高的前 30%(含)项进行甄别。
1.6 项目负责人答辩
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详细评审。
评审要点 | 项目负责人答辩 |
1 | 答辩项目负责人的确定,由评标委员会在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7家时,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数量=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7家时,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数量=7+(通过初步评审的 投标人数-7)*20%,答辩的数量四舍五入取整。 |
说明:批量招标项目负责人答辩,仅对主标段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1.7 技术标详细评审
1.7.1 技术标评审方式
1.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评委对通过项目负责人答辩和未抽到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投标人的技术标按照技术标评审内容采用记名方式投票,共八项评审内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
2. 当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合格的成员数超过半数的,则该投标文件被判为不合格,不再进行评审;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
1.7.2 技术标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细分条款号 | 因素细分 | 评审等级 (合格和不合格)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1 | 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 术措施 | |
2 |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 2.1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细分条款号 | 因素细分 | 评审等级 (合格和不合格)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表 4-1施工总平 面图 | |||||
2.2 | 临时用地布置 | 第二章商务和技术标 ##第四节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表 4-2临时用地 表 | |||
3 |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 3.1 | 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 ||
3.2 |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 ||||
3.3 |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 ||||
3.4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 ||||
3.5 |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细分条款号 | 因素细分 | 评审等级 (合格和不合格)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工环保措施 计划 | |||||
4 | 4.1 |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
4.2 |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 | 第二章商务和技术标 ##第十节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表 10-1计划 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 | |||
5 | 5.1 |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
5.2 |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第二章商务和技术标 ##第十二节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 备表 | |||
5.3 | 劳动力计划表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细分条款号 | 因素细分 | 评审等级 (合格和不合格)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表 | |||||
6 | 对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 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 6.1 | 对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计划 | |
6.2 | 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方案 | 案 | |||
6.3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 ||||
6.4 |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 ||||
7 | 对总包管理(如 有)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如有)的配合、协 调、管理、服务方案(如本标段为专业工程,则此项为对本专业工程的认 | 7.1 | 对总包管理(如有)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如有)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如本标段为专业工 程,则此项为对本专业工程的认识及管理、服务方案)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细分条款号 | 因素细分 | 评审等级 (合格和不合格) | 投标文件对应章节 |
识及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如有)、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 的配合、协 调、管理、服务方案 | ||||
7.2 | 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如有)、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 第二章商务和技术标 ##第十八节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如有) 、监理(包括财务监 理)及设计 人的配合 | |||
8 | 项目管理机构 | 8.1 |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业绩)(投标人无需提供项目组其他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证明材料,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中填写的信息进行 评审) | ||
8.2 | 投标人基本情况 |
1.8 商务标详细评审
1. 对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
(1)对进入商务标评审所有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下列内容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除外)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
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按单价排序);
④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
⑤规费项目总费用和增值税项目总费用。
(2)剔除上款中每项内容各投标报价最高的P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Q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价格进行算术平均;然后按照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汇总。当计算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3家时,则不再剔除P项和Q项。
(3)对上款得出的总价,按开标时抽取确定的下浮率下浮后(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即为合理最低价。(开标时下浮率和浮动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下浮率和浮动率区间范围内抽签)
2. 合理最低价确定后,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3. 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提出定标需澄清的问题。
1.9 评标结果
通过详细评审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1.10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评标报告,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1.11 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按规定如实记载。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电文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 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
2.工程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402号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项目 的批复 。
4.资金来源: 各级政财政预资金:100% 。
5.工程内容: 办公楼防水(平改坡)及外立面修复,详见招标文件、清单及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清单及图纸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
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
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
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
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
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 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
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
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
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
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
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
〔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
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 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 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
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
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
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
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 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
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
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
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
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 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 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
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
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
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
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
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
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 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
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
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
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
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 变更、工程核价单等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构件外加工场地,图纸所示施工区域,搭建的现 场临时办公室、临时工棚、材料堆放地等,本项目场地狭小,如不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应自行考虑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
发包人在招标时已提供给承包人现场踏勘的机会,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进行过现场踏勘,已详细了解 本项目周边居民区、商务楼、加油站、现场出入口等基本情况。工人住宿需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本项目居民区之间场地内不得布置加工场、材料堆场、停放施工设备等,避免强噪音、扬尘、强光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承包人已经接受开工日的现场条件,并应自费消除影响工程进行的任何垃圾及残留物(如有)。承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构筑物等情况为由而要求额外赔偿或要求延长工期。
承包人按发包方、项目建设管理方要求提供施工期间需要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水、电、通信网络、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设备设施维修等一切费用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如产生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包括临时设施用地)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 法解释等,以及上海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适用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不另提供,由承包人按照上述标准自行搜集并执行, 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如有,另行约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见协议书第六条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在中标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书面施工图纸4套(包括竣工图编制所需的四套),不足部分 承包人应提请发包人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通过审图的全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文件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及相 关文件用于其他用途或提交给合同外任何一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前述行为并按照工程款全款的【 5 】%承担违约金责任,如违约金金额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继续负责赔偿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图预算、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 案、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审价资料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图预算在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5日内提供、现场施工组织设计 在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后7日内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各分部分项项目开始前7日内提供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施工图预算(另交电子文档一份)、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另交可编 辑的电子文档一份)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一式四份(另交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一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经签字盖章审批的纸质书面文档及可编辑的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如有,另行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包含投标时现场踏勘阶段)查勘施工现场,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施工现场为界,发包人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 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供任 何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本施工合同期内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无 。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利和监理 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具体职权依发包人的书面授权书为准。
(2)除发包人另外有书面授权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事后追认外,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 交的任何文件上签名时,仅表示为发包人收到前述文件并非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不可作为结算依据。
(3)现场的经济签证无论所涉金额大小、或涉及工期调整的、或引起工程范围扩大或缩小的、或 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或工程量增加减少的工程签证,除应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代表、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四方签字外,还须经发包人盖章后,方为有效签证,否则不可作为结算依据。如有上述人员变动,以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的人员为准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承包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本施工合同签 订后,正式开工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提供临时供水、临时排污、临时供电等 接驳点,由承包人负责将其接至施工现场内,场地内交通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前述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包干使用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符合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规定的装订标准的竣工资料和竣工 图、工程前期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文件、竣工图、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其他发包人要求提供的材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4套(原件)及电子文档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准备提交验收报告前15天 内移交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资料4套和电子文档1套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有责任按照发包人、监理方的指令,实施工程范围内交通组织及周边单位、居民的协调 等工作,实施上述项目所需时间包含在总工期内,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负责测量、放样,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书面送交工程质量监理人。承包人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执行《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 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3、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 容、联系方式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发包人,工程进行过程中,若有人员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书面
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调整。
4、承包人应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工程施工期 间所需的各类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掘路执照、临时占路证、交通施工许可证、管线监护卡、以及协助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渣土处置证等)以及承担与施工协调及交通配合、环卫、施工噪音等相关的各类手续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发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5、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做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
6、承包人必须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密切配合发包人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等工作的进行。
7、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市政安监的报监手续,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8、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环境目标及要求。如达不到此标准承包人愿意接受中 标价1%的处罚。
9、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三级验收制,并提供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人员名单。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由于管理不善发生质量、安全、消防等任何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 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编、送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 告、施工进度表、当年月度用款计划表。验工月报以及本工程全套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五份。
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将名单以书面材料形式报 发包人备案。
13、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按照 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警卫员,保 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以确保工程的完好,直至工程交付;承包人将负责本工程的现场保卫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工程所需人员进入现场。
15、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文明及安全施工,签订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协议,加强工地卫生工作的管 理,确保工地环境卫生整洁。
16、按上海市有关部门颁发规定文明施工,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 工占用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发包人的检查。环境控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17、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8、承包人须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口排管线至施工场地及施工所需的费用。本工程施工期 间的排水,由承包人充分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防止泥浆水排入市政管线,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承包人确保污水排放符合要求,并在市政管线未通前自行解决排放。
19、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 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20、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21、在工程竣工之后15天内,须按发包人指令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临时设 施、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一切物品和设施,以保持其清洁和整齐,逾期不撤作为工期计
算。
22、承包人必须负责清理、运走和处理所有废渣与垃圾,并缴付所有当地政府所需的费用。承包人
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关于渣土外运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渣土禁运的有关规定。
23、在竣工工程未移交相关产权单位之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已完成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务院2003第393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府令2004第23号《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沪建建 [2003]8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3]504号关于印发《上海 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优质、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的建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
25、上述约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所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向承包人 另行支付。且如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度和文明施工全面指挥负责,并 完成承包人应做和投标书中承诺的各项工作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确保每周在现场时间不少于5个整日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约定为:人民币【 】元;并且应当立即与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金,如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因承包人未能确保项目经理常驻工地,应按照下款承担擅自离开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必须确保常驻在工地,有事需请假, 经发包人许可后方可离开工地,擅自离开且未得到批准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擅自离开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为确保本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在中标后必须到位,未经发 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确需调换项目经理,须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且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处以10万元的违约
金。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除处以30万元违约金外,发包人保留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权 利。承包人确认违约金为发包人难以计算的实际损失的补偿,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前述违约金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第一次书面要求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处以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并不再对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进行审批直至承包人更换为止,并且继续更换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合适人员;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若承包人仍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对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14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处以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并 不再对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进行审批直至承包人更换为止,并且继续更换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合适人员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项 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万元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承包合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3000元/天/人违约金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工程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等工程 和部位。
本工程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专业分包须经施工监理、发包人审核同意,且分包人具有相应分包工 程的资质,并服从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如因承包人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而引起工期延误或其它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费用并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发包人向分包单位支付款项后,视为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
在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对需分包项目所选择分包商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承 包人的违约和疏忽。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以分包工程预算的20%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且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所涉及的劳务分包项目的内容,承包人应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如有,另行约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如有,另行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若因劳务分包引起纠纷给本 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或者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将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进行支付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相关材料、设备进场后至移交建 设单位接管完毕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或以发包方办理施工许 可证时间要求),中标人提供经招标人认可的由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承包人提供风险担保金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20%及以上的承包人, 由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作为风险担保。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10%,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包括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内容
(含承包人分包)和专业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内容,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现场监理义务,对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工程 施工阶段和质保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协助发包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并对承包人全部工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协调等,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发包人另行向监理工程师出 具书面授权书;(2)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涉及工期的调整、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签证变更及技术核定、工程量的调整或确认等,均需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授权的投资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包含 在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中,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2) / ;
(3) /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技 术标准执行。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发包人有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剥离或开孔检查,若发现质量问题(以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可选择以下一项或数项条款进行处理:
(1) 暂停施工;
(2) 整改通知书;
(3) 处以1万—10万/次的违约金;
(4) 返工直至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派人员和委托的监理 人和投资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如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每项处1万元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一般事故发生频率不超过千分之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 。
(1)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火灾、重大机损事故等;
(2) 安全管理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坚持预防为主和事前控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 全隐患;
(3)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设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 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
(4) 达不到发包人的安全施工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采取措施,并从承包人的安全施工措施专项费 用中予以扣除。
(5)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承包人应明确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组织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地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 承包人应制订施工现场的防火,动用明火、危险品的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的配备与管理 等各项制度,建立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7) 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执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 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经监理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存在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作业。
(9) 承包人应在施工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制订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和应急预案。
(10) 为了减少施工扰民,施工现场不搭设施工人员住宿的临时房屋,住宿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情况的,发包人即刻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 工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① 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② 市房管局或相关部门要求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③ 工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较多隐患或问题,被点名通报的;
④ 由于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12) 承包人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人员均按国家合法用工制度进行录用,如非法用工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计划项目无关的建设项目(居民私人修理、建设等),如发 生此情况,一经发现,该项目费用不得计入工程决算造价中,并报区事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建议在诚信档案中记分。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收取任何费用,发现向居民收入费用(包括实施单位日常检查中发现和居民上访、信访),一经查实,当即将收取费用全额退还居民,并在工程结算款中将收入的费用额扣除,不予支付,并报区事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建议在诚信档案中记分。
(14) 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未按场布图设置临时垃圾及建筑材料堆放点,或未在临时垃圾堆放点 堆放垃圾,无装袋、无防尘遮盖、无维护措施。一经查实,责令承包人立即整改,同时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次。
(15) 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有建筑材料、脚手架毛竹、脚手架底笆违规临时堆放占路、占绿的情 况。一经查实,责令承包人立即整改,同时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次
(16) 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对房屋现状预计不足,或未采用有效防护措施及合理施工工艺,引起 的对房屋结构性破坏的,责令承包人立即停工,组织力量修复破坏位置,同时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次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执行,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 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执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 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共同据以执行 。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本项目施工现场达到要求的文明工地标准,如达不到,承包人承诺接 受合同造价1%的违约金处罚。
①在施工主入口处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 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②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③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 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④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⑤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⑥遵守本合同协议所附“安全生产协议”“治安消防协议”。
⑦因本工程四周为居民区,施工期间应制定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噪声75分贝以下。
⑧落实施工期间场内场外的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区的关系,承担因施工噪 声、扬尘、污染、小区道路交通影响等造成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费用。
⑨承包人有义务、有责任配合发包人委派专人协调小区居民代表、业委会、居委会、街道办等,以 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给承包人,余下50%再按照施工进度按比例支付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施工总承包管理及服务方案、项目风险 分析及应对方案。承包人还应当根据工程的需要与监理的要求,编制交通组织专项方案,地面道路改造专项方案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不晚于正式开工前14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书面文本后15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在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开工 报审表或开工报告。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 证,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未能按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如 有,另行约定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通用条款7.5.1不适用,更改为:由于国家政策停 建或缓建,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或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机关规定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处以合同价的0.5 %/天的
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除此之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基础施工时地质勘察报告未提及的严重影响施工的地下有 害埋藏物,如未爆炸的炮弹、放射物、文物等;5级以上的地震;海啸;空中不明飞行物坠落(在施工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其他严重影响施工的自然灾害(承包人提交证明材料报发包人认可) 。通用条款7. 6条第二款中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适用。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上海市区11级以上的台风每周累计超过8小时 ;
(2) 上海市区40℃以上连续3天的高温;
(3)上海市区-5℃以下连续3天以上的低温;
(3) 20年一遇的暴雨、冰雹、暴雪(需有气象部门的认定)。
通用条款7.7条第二款中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适用。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通用条款8.4.1条不适用,变更为:发包人供应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中 未明确,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样品,提供样品的数量要达到足以让发包人、监理人以目视、仪器监测、试验等手段检测样品质量的要求和用于存档、展示的目的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需要红线外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申请手续,但由 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踏勘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充分考虑临时设施搭建条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 。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砼、砂浆试块标准养护室,达到规范要求标准。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砼、砂浆试块制作、坍落度测试、砼回弹仪等非破损检测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相关规范执行 。
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用于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钢筋、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 土、预制混凝土构件等各类建筑材料的检测及其他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所需发生的各类工程材料检测费用(监理的平行检测费用、涉及本次施工招标的暂估价除外)均须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按相关部门规
定,由发包人/或联合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该机构须与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签定检测合同,检测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直接支付。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2) 通用条款10.4.1条第(2)项不适用,更改为: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则上述价格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成为该项工作的价格基础,原则上只调整变化的主材价格和相应税金;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 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造价管理专栏上 发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所有签证、技术核定单等涉及造价的变更文件需先经过投资监理预估审 核后再报送发包人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如有,另行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如有,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 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等各项费用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认真研究和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招标补充文件、图 纸、工程量清单、其他参考资料以及自然环境和现场条件,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社会条件的变化(包括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社会管理、周边社会环境因素等)可能给施工带来发 生的困难、干扰和由此产生的费用,作出自己的明确判断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对施工方案及投标报价策略的选择可能存在的失误; 承包人自身内部各项管理资源条件的变化;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对承包人自身造成的损失;
施工期间的资源要素市场因素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施工期间政策、法规等因素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并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工程整体措施费用(除模板、脚手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以外)均包干使用。拆除工程残值由发包方处置 。
2、总价合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订合同后支付至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0% (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履约担保后,在签订合同后提供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预付款在竣工前全部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13版相关专业计算 规范。承包人须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结合施工图纸,根据施工形象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和计量方法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造价,由发包人进行最终认可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承包人按形象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 要求是:每两月[ 22 ]日提供工程量报表一式六份,发包人执二份,监理方执一份,承包人执三份(均为原件)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经发包人、施工监理确认的竣工图由审价单位审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施工
期间,按月根据工程量的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进度款不超过工程进度的80%,工程造价结算审 核完成后,承包单位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由发包方组织竣工初验,初验完成后一周内(包括节假日)整改完 成全部问题后组织竣工验收。如逾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拖延工期的将由发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13.2.2条第(5)项变更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的先行使用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如发 包人的使用造成新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支付违约 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于上述违约金金额,按实际造成损失的2倍予以赔偿 。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5日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发包人应在委托审价后90天内完 成审价工作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审价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60天内(如发包人对工 程质量、劳务分包纠纷等存有异议,可先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决定付款时间,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付款时间)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另行商议,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起算时间:本工程完成竣工备案制验收,临时设施场地全部清场,且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且使用单位签署物业接管单后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否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工程审定金额的3%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地 基基础工程(桩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自完工(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通过自行验收
后,会同监理及发包人共同验收通过并提交相关的竣工资料,且将已完工程交付发包人入驻使用、并取 得竣工备案证明)合格之日起计算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响应的(约定 期间:重大紧急维修24小时,一般维修72小时,或者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抢
修、急修,相关材料费及人工费支出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超出保证金的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 包人追偿。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同比例的违约金 。同时总承包单位在与所有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须附带此项内容,未包含此内容导致分包单位不能及时承担保修义务的后果,由总包单位承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 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