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终止 样本条款

信托的终止. 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23.2.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2.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2.3 信托被解除; 23.2.4 信托被撤销; 23.2.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2.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2.7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7000,且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约定选择进行平仓操作且平仓变现完毕。 23.2.8 受托人解任投资顾问,并认为有必要终止本信托; 23.2.9 受托人、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 23.2.10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2.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2.3 信托被解除; 23.2.4 信托被撤销; 23.2.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2.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2.7 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自然日的估值结果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 0.9000 元,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则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8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中信资本平衡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23.2.9 本信托计划运行满 3 个月(含)后,代理收付机构申请,受托人同意可提前终止; 23.2.10 监管机构对本信托计划提出异议并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3.2.11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23.1.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1.2 信托被解除;
信托的终止. 本信托在发生如下情形时终止: 11.1.1 信托到期且信托财产已变现完毕; 11.1.2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1.1.3 本信托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11.1.4 本信托被撤销; 11.1.5 本信托被解除; 11.1.6 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 11.1.7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11.1.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本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
信托的终止. 27.1 信托将持续直至以本条规定的方式之一终止为止,但信托将从其设立日期起计满 80 年的日期自动终止。 27.2 发生任何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按照下文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信托(但受托人应证明其认为该终止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a) 基金管理人清算(为了按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重组或合并的目的而自愿清算除外),或接管人被委任接管其任何资产且在 60 天内未解聘;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或事实上未能圆满履行职责,或进行受托人认为损及信托名声或损害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 宜,但如果基金管理人不服该意见,则应提交至香港证监会或其 委任的人士以决定该事宜,其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受托人和 基金管理人有约束力; (c) 通过了某项法律,致使其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信托继续存续为不可行或不可取; (d) 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25.1 条(其(a)段除外)不再是基金管理人,且在此后 30 天内,并无其他合资格法团由受托人根据第 25.1 条委任为继任基金管理人。
信托的终止. 本信托成立后,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终止: 20.1.1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0.1.2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20.1.3 受托人依据本公益信托的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本信托; 20.1.4 本信托被解除; 20.1.5 本信托被撤销; 20.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信托的终止. 1、 信托提前终止条件 (1)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提前终止。 (2) 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本信托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本信托无法持续稳健运行,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 (3)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导致本信托提前终止。 (4) 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 本信托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 本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 (5)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 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信托的终止. 10.1.1 信托的届满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期限届满,本信托终止。 10.1.2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1) 受托人认为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 信托存续期间在全部信托财产均已经变现的任一时间点,信托财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 万元的; (3) 信托存续期间任一时刻不存在非委托人担任的信托受益人的; 禁复制 (4) 委托人或受益人取得他国/中国境外其他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 严禁复 可能导致受托人实际损失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的终止. 1、 本信托长期设立,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信托提前终止: (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 经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会议决议,并与委托人、受托人友好协商的,可以提前终止; (4) 信托被解除; (5) 信托被撤销; (6) 信托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 本信托终止的,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本信托备案的民政部门后,由受托人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