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36 亿颗高密度集成电路及系统级封装模块项目” 中尚未使用的人民币 21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变更投向至“收购晟碟半导体 80%股权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电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电管理”),并开立新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xxx.xxx.xxx.xx)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与长电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人民币) 收购晟碟半导体 80%股权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310069231013008203646 0.00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 述开户行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分别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 35201560001913990000 972,314,576.5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1811023819200088131 1,500,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632122614 50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592906785510306 500,000,00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5785888888838 400,0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129920100100357675 5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40303001040999999 2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13551901040015127 300,000,000.0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 00000000000000 400,000,000.0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0000019350819012 500,00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3550000001010836 100,000,000.00 三、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乙方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王二鹏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5、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后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服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事项,并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分别与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近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外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完成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事项,公司拟将相应的募集资金划拨至上述相关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外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分别与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协议签署日专户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专户用途 常州合全药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3240294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和南通药明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协议签署日专户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专户用途 南通药明 招商银行 513904105710908 0 苏州和南通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 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存储情况如下: 闻泰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 216130100100235022 4,337,000,000.00 股份有限 公司 限公司上海嘉定 支行 支付境内外 GP 对价及支付境内 LP 对价、偿还上 市公司借款及补 闻泰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 762773043542 2,019,268,672.69 股份有限 限公司深圳艺园 充流动资金 公司 路支行 注 1:中国银行深圳园艺路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之二级支行。注 2:上述存储金额为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等 4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4 家全资子公司”)以及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4 家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对公司、4 家全资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 360 网络空间安全研发中心项目、360 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研发中心项目、360 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重新规划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并终止实施其他项目。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了更有效整合子公司资源,发挥综合效能,经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 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42 家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对公司、42 家全资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