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廠商之更換 样本条款

協力廠商之更換. 乙方更換協力廠商,應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提出協力廠商名單後 30 日內表示同意與否,如甲方逾期未表示意見,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視為甲方已同意。
協力廠商之更換. 乙方若擬更換於本案申請時所提出之協力廠商,應事前以書面說明更換緣由,並檢附擬更換協力廠商之資格、能力等優於原協力廠商之證明文件送交甲方審核,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換。乙方於本案申請時未提出協力廠商者,其後提出或更換時,亦同。
協力廠商之更換. 協力廠商如為補正乙方之興建技術能力者,該協力廠商即為主要協力廠商,乙方於契約簽訂之日起至本計畫營運開始日止,不得更換主要協力廠商;乙方如擬更換主要協力廠商,所具資格條件應不低於本計畫招商文件第 4.1.2 條所訂技術資格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甲方事前書面審核同意,始得為之。
協力廠商之更換. 13.4.1 乙方更換協力廠商,應擔保其實績及履約能力(如資本額或財產總額、經營機構之床位數及評鑑等級)具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之條件或資格,並提出具體說明與證明文件,經甲方事前之同意。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提出協力廠商名單後 30 日內表示同意與否。如甲方逾期未表示意見,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視為甲方已經同意。 13.4.2 乙方之協力廠商如有履約能力不足、喪失債信或重大違法事由,致其履行有害於本契約目的之達成或有害於公共建設之公益者,甲方得限期要求乙方更換之,其協力廠商之更換準用前條之規定。 13.4.3 前條情形,乙方逾期仍未提出更換名單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9 章處理,但乙方已依第 13.4.1 條規定提出更換名單後,甲方不同意者,得依本契約第 22 章處理。
協力廠商之更換. 14.4.1 乙方更換協力廠商,應擔保其實績、履約能力具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之條件或資格,並提出具體說明與證明文件,經甲方事前之同意。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提出協力廠商名單後 30 日內表示同意與否。如甲方逾期未表示意見,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視為甲方已經同意。 14.4.2 乙方之協力廠商如有履約能力不足、喪失債信或重大違法事由,致其履行有害於本契約目的之達成或有害於公共建設之公益者,甲方得限期要求乙方更換之,其協力廠商之更換準用前條之規定。 14.4.3 前條情形,乙方逾期仍未提出更換名單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20 章處理,但乙方已依第 14.4.1 條規定提出更換名單後,甲方不同意者,得依本契約第 23 章處理。
協力廠商之更換. 乙方更換協力廠商,應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提出擬更換之廠商名單後十日內表示同意與否。如甲方逾期未表示意見,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視為甲方已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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