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 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 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 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 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变更情形. (1)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2)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出资上限;
(3)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4)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5)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非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变更, 服务期限不予调整;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变更,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期要求为准,无相关要求时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变更情形.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按变更发生之日起至变更灭失之日止,按实 计算调整服务期限;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 :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 ;勘察设计费 用的调整方法: 。
变更情形. 8. 1. 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 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 1. 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 定进行调整。 (新增)8. 3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 4. 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8. 4. 2 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5 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8. 4. 3 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8. 4. 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 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8. 4. 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 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8. 5. 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 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
8. 5. 1. 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8. 5. 1. 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8. 5. 1.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8. 5. 2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30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 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 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8. 5. 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8. 5. 4 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8. 5. 1. 1 目或第 8. 5. 2 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8. 5. 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变更情形. 删除原条款 8.1 内容。
变更情形. 合同变更及终止(增加)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监理范围及规模发生变化;
(2) 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 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 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 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