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样本条款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旁签署(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盖章、密封和上传至系统后生效,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2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 件。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 准。 2.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 回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 17 款和第 18 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1.3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21.4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第 16 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 15.7 款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谈判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谈判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谈判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或修改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或修改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中心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3.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对响应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3 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4 在第二次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9.1 供应商在发送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9.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9.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的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9.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等方式。 9.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