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如果份额转让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办理机构的规则未办理成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不得进行份额转让。
基金份额的转让. 8.1 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权利
(A) 如果转让登记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少于最低投资额的基金份额,则不予登记;
(B)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任何代理商或服务供应商)可要求潜在受让人提供核实潜在受让人身份所需要的信息;如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可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转让;
(C) 除非转让包含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全部,否则只能按基金说明书或发给持有人的任何其他通知中所指明的基金份额数目的倍数进行份额转让。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基金份额的转让.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份额转让业务由管理人受理,且由管理人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管理人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的基础上,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变更登记。转让期间
2、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向合格投
3、 办理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管理人应向份额登记机构发送基金份额登记变更申请及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签署并由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等材料,管理人应确保其指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本合同约定。通过份额转让首次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当签署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应向份额登记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份额登记机构仅对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4、 基金份额转让相关交易及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基金行政服务机构不对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交易合理性以及价格公允性等问题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份额转让交易 虚假、无效或当事人/管理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合法、不真实、失去效力等所造 成的相关影响或后果,基金行政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可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业务。基金份额受让方应当为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方在完成转让后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仍应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