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之期間
12.2 履約保證之金額
12.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2.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現金、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且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經甲方核可之由本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12.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12.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6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2.3.4 甲方認為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履約保證人,有無法代負履行責任之虞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完成更換。
12.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5 履約保證之修改
12.6 履約保證之解除
12.6.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12.6.2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履約保證責任。
履約保證. 17.1 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 4 個月止。
17.2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17.2.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前 5 日提供新台幣 2 億元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如營運滿五年時,乙方無違約或其他應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事由,得向甲方申請返還 1 億元之履約保證金,其餘履約保證金責任應持續至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 4 個月止,始得聲請退還。
17.2.2 履約保證金如有經依本契約扣除者,乙方須隨時補足之。
17.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7.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7.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第 17.1 條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17.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45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7.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土地租金、權利金、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7.2條之規定。
17.5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17.6 履約保證金責任之解除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與責任,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前,提供新台幣伍佰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甲方為受益人、被保證人、受款人或質權人。
12.2 履約保證金繳付時間及方式
12.2.1 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
12.2.2 繳付方式
12.2.2.1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繳納。
12.2.2.2 如以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不符規定之履約保證期限(則其有效期限,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二年以上之有效期限。惟於辦理順延有效期限時,距離許可年限屆滿日已不足一年六個月者,其有效期限應為剩餘之許可年限加六個月以上),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前辦妥延展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延展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
12.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3.1 若乙方有缺失及違約責任專章所定之乙方違約責任者,倘乙方未能依約給付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予甲方者,甲方得於乙方應給付之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額度範圍內,逕予押提履約保證。
12.3.2 若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除應依約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協商、爭訟或仲裁程序,逕予押提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12.4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新建、擴整建、 營運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12.5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12.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12.6.1 履約保證金分二部分無息返還予乙方。
12.6.2 第一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於民間機構依據投資計畫書內新建、擴整建計畫完成新建、擴整建工程時,返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12.6.3 第二部分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分三期返還,第一期依據開始營運日起營運達五年時,返還百分之三十,返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
履約保證. 若本合約總價達一百萬元(N.T.$1,000,000)以上,乙方於簽定合約時,應繳交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 8.3.1 履約保證之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
履約保證.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大寫) 元整(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連帶保證人/廠商: 。(符合本校採購作業要點之重大採購案方得採用)
履約保證. 1. 履約保證期間
2. 履約保證額度 ⚫ 評估計畫風險,可供運用之風險管理工具及風險分擔機制後,訂出合理額度 ⚫ 部分主辦機關參採政府採購法以建造成本10%收取,確未周妥
3. 興建期與營運期之金額應有不同,且興建期應有分期返還機制
履約保證. 9.3.1 履約保證之金額: □一定金額:○○。 □民間機構計畫投資金額之一定比率:○○ %。 說明 一、履約保證金額應於先期規劃之履約管理預先規劃。
履約保證. 8.3.1 為擔保民間機構履行其依投資契約所負之義務,應分 2 期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為新臺幣 32,000,000 元整:
1. 第一期:於簽訂投資契約前,民間機構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10,000,000 元整。
履約保證. 9.3.1 履約保證之金額 民間機構應於簽訂本案投資契約前繳付履約保證金新臺幣貳億 伍仟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