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样本条款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已经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管辖范围之外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某些财务数据、结论和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结论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内容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需的有关文件。本所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境外律师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公司聘请了境外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按照国际并购惯例的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和范围,境外律师对目标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及境外律师将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提供给本所使用,同意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并依赖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具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及对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资格,但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根据交易对方所提供的资料、交易文本、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其他法律性文件或其译文所作的引述,该等文件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就该等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本所不作实质性判断。 公司已经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批准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布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上述保证系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某些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已经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管辖范围之外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某些财务数据、结论和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意见、结论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内容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需的有关文件。 公司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保证,其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所经办律师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境外律师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受限于任何对本次交易相关方适用的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保护债权人的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不保证该等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影响本法律意见书所列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受限于中国法律法规对因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规定,并受限于中国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不保证该等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影响本法律意见书所列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批准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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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 纪律与保密事项 8.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8.2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8.3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8.4 获得本招标文件者,须履行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 8.5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8.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小组披露。 8.7 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 禁止事项 12.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有价证券等,违者将终止合同。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2.2 不得在承包区域住宿或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承包区域对甲方正常办公或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12.3 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承包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及给排水系统、油气管道等。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避免不必要的无线电干扰。 12.4 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或任何危险品。

  •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 保险期间届满;

  • 注意事项 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标或评标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

  • 响应文件的提交 3.1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将电子响应文件成功完整上传到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且取得响应回执。时间以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已上传响应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 3.2 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 3.3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 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响应文件未完整上传并取得响应回执的。 (2) 响应文件未按响应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 (3) 响应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 盈利模式 Metalico 公司主要产品为处理后的废旧钢铁等含铁金属和铜、铝、锌等各种废旧有色金属。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分类加工废旧金属而实现盈利,收入来源为含铁金属和有色金属销售获得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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