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市證券. 10.1 如果客戶要求並授權交銀國際作為其代理人及為客戶或其他任何人的行益申請於交易所新上市和/ 或新發行的證券,為了交銀國際的利益,客戶保證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10.2 客戶應熟悉並遵從任何招股說明書/或發行文件、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文件所載之管轄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及其申請之全部條款和條件,客戶同意在與交銀國際進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和條件約束。
10.3 客戶茲向交銀國際作出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聲明、保證和承諾。
10.4 客戶茲進一步聲明和保證,並授權交銀國際通過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士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客戶申請中的受益人士,交銀國際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是客戶或交銀國際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客戶確認並接受,就交銀國際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言,交銀國際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10.5 客戶確認,倘苦未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視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
10.6 客戶承認並明白,證券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不時會改變,而任何一種新上市或新發行證券的規定亦會改變。客戶承諾,按交銀國際不時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的要求,向交銀國際提供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和作出額外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10.7 交銀國際或其代理人為交銀國際本身和/或客戶和/或為本公司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並同意:
10.7.1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申請無關的理由而被拒絕,而在沒有欺詐、疏忽和故意違約的情況下,交銀國際和其代理人無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10.7.2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聲明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被拒絕,客戶將按條款向交銀國際作出賠償。客戶確認,客戶亦會對其他受上述達反或其他理由影響的人士的損失負上責任;及 10,7.3 倘若大額申請只獲部分發售,客戶同意交銀國際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分配所購得證券的方式,包括在所有參加大額申請的客戶間平均分配證券。客戶不得對有關申請分配證券的數額或優先次序提出異議。
10.8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10.8.1 交銀國際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10.8.2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10.8.3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交銀國際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有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
10.8.4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
新上市證券. 2.1 客戶授權經紀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請表,並且向經紀聲明和保證在申請表內申請人部份所載述或包含關於客戶的一切聲明、保證、確認和承諾均屬真實及準確。
2.2 客戶同意受新發行的條款約束,尤其是客戶特此:
(a) 保證及承諾申請乃為客戶利益,客戶或代表客戶遞交有關同一次證券發行所作出的唯一申請,而客戶在該次發行並沒有作其他申請;
(b) 授權經紀向聯交所聲明及保證客戶不會亦不擬作出其他申請,並且不會亦不擬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請;
(c) 客戶確認,倘若非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外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視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及
(d) 確認經紀作出申請時,會依賴上述保證、承諾和授權。
2.3 有關經紀為經紀本身及/或客戶及/或經紀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和同意:
(a)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有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經紀毋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及
(b)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陳述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客戶須按一般條文中第 10.2 條條款向經紀作出賠償。
2.4 客戶可同時要求經紀提供貸款作為申請用途(「貸款」),下列規定則適用:
(a) 經紀有權酌情接受或拒絕貸款要求。
(b) 經紀接受貸款要求時,經紀之僱員或代表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確認經紀與客戶同意的貸款條款「約定貸款條款」,該等貸款條款應為決定性的,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c) 經紀提供貸款之前,客戶應按約定貸款條款內指定的金額和時限向經紀提供貸款按金,此按金應組成申請款項的一部份。
(d) 除非約定貸款條款中另有指定:
(i) 貸款金額應是申請書內所申請證券的總價格減除客戶依據第 2.4(c)條條款提供的按金款額;及
(ii) 客戶應無權於約定貸款條款中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償還部份或全部貸款。
(e) 適用於貸款的利率會根據約定貸款條款釐定。
(f) 經紀在接獲關於申請的任何退款,不論是約定貸款條款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或之後,有權自行酌情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用以清還貸款及累計利息或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交還給客戶。
(g) 因應經紀給予客戶的貸款,客戶將所有由貸款申請而獲得的證券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抵押於經紀,作為對貸款及累計利息全部償還的持續性保證。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客戶對上述證券概無管有權。客戶授權經紀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得以酌情及不須事前通知客戶處置該等證券以支付客戶要清償或解除由經紀所提供的任何財務融資的責任。
新上市證券. 6.1 客戶可以向直達提出要求代表客戶認購於交易所新上市或發行證券。
6.2 客戶有責任熟悉並遵守招股書,發行文件,申請表或其他相關文件內規定的有關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條款或條件,並同意在此類認購申請交易中接受此類條款或條件的約束。
6.3 客戶向直達作出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發起人、承銷人或配售代理人、香港聯合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陳述、保證和承諾。
6.4 客戶聲明和保證,並授權直達通過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士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客戶在申請中載明的受益人士,直達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是客戶或直達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或打 算作出唯一的申請。客戶確認和接受,就直達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言,直達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發起人、承銷人或配售代理人、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將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6.5 客戶確認和理解有關證券認購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市場慣例及任何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要求都可能因時不同。客戶保證向直達提供直達認爲按此類法律和監管要求和市場慣例所必須提供的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提供附加的申明、授權和保證。
6.6 客戶確認直達並無責任把列明新發行證券之條款及條件之上市文件(「招股書」)交予客戶。對於客戶有關之認購申請,客戶確認已從其他地方取得招股書,並已仔細閱讀及明白其中之條款及條件,而客戶之申購亦不會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客戶確認除非在適用之證券條例下其乃合乎資格,否則客戶不會認購新發行之證券。
6.7 客戶作出陳述、聲明及保證客戶並非有關新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者之關連人士(按監管規則下之定義)。
6.8 當直達爲自己或代理直達其他客戶進行批量申購時,客戶確認並同意:
(a) 此類批量申購可能會因與客戶及客戶的認購申請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在不涉及欺詐、疏忽或故意不履行的情況下,直達毋須因此類拒絕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方負任何責任;
(b) 倘若因客戶違反其提供的陳述和保證,或因其他與客戶有關的行為和原因而導致此類批量申購被拒絕時,客戶確認並同意對由此造成直達及其他人士的影響或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6.9 倘若批量申購只獲部分發售,客戶同意直達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分配所購得證券的方式,包括在所有參加批量申購的客戶間平均分配證券。客戶不得對有關申請分配證券的數額或優先次序提出異議。
6.10 直達在收到客戶要求申請及購買在市場以發行新股形式發出之股票(“新股股票”)時,直達可向客戶提供該新股貸款。由於就該新股貸款或其他事項為客戶欠付到期及須即時繳付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項(“有抵押負債”)作出之持續性擔保,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直達抵押新股股票,直至客戶向直達全數付清有抵押新股貸款;客戶茲此表明授權直達就受抵押股票之任何部份收取及運用直達收到之所有金額,不論該金額之性質,並以直達全權決定之方式及時間支付有抵押負債。直達於貸款及其累計利息全部清償後,將解除於此產生之抵押。
新上市證券. 11.1 如果客戶要求並授權中港通證券作為其代理人及為客戶或其他任何人的行益申請於交易所新上市和/或新發行的證券,為了中港通證券的利益,客戶保證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11.2 客戶應熟悉並遵從任何招股說明書/或發行文件、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文件所載之管轄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及其申請之全部條款和條件,客戶同意在與中港通證券進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和條件約束。
11.3 客戶茲向中港通證券作出新上市和或發行證券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聲明、保證和承諾。
11.4 客戶茲進一步聲明和保證,並授權中港通證券通過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士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客戶申請中的受益人士,中港通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是客戶或中港通證券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客戶確認並接受,就中港通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言,中港通證券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新上市證券. 8.1 如客戶要求並授權本公司以其代理人身份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申購在交易所新上市和/或新發行的證券,客戶茲向本公司及為了本公司利益而作出保證,即本公司有權以客戶名義提出前述申請。
8.2 凡是管轄新上市和/或新發行的證券及其申請的,而在該新上市和/或新發行的證券的招股章程和/或發售文件以及申請表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中已載明的條款和條件,客戶本人須熟悉了解並予以遵守,且客戶同意在其與本公司進行的任何有關交易中均受前述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8.3 客戶茲向本公司在申請新上市和/或新發行的證券時必須作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機構、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還是向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一切陳述、保證和承諾。
8.4 客戶茲進一步聲明並保證,且授權本公司在申請表(或其他文件)中向交易所及其他人(若適當的)披露並保證:凡是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提出的申請,是客戶或以客戶名義為了客戶利益或客戶申請時所指定人士的利益而提出和擬提出的唯一一份申請。客戶承認並接受,本公司和有關證券的發行機構、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以及與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身份提出申請的有關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均可信賴前述聲明和保證。
8.5 客戶承認,凡是除證券買賣外並無任何其他業務且受客戶法定控制的非上市公司,其所提出的申請應被視作為了客戶的利益而提出的申請。
8.6 客戶承認並理解,關於證券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及市場慣例均會不時作出變更,如同任何特定的新上市和/或新發行證券要求的變更那樣。客戶承諾,為了遵守前述法律和監管要求及市場慣例(如本公司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所不時決定的),其將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資料,採取必要的額外行動,作出必要的額外陳述、保證和承認。
8.7 對於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為本公司自己提出的和/或代表客戶和/或本公司其他客戶提出的大批申請,客戶承認並同意:-
(i) 前述大批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及客戶申請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接受,本公司和其代理人若無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則均不會就該拒絕接受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負有任何責任;及
(ii) 在前述大批申請因違反陳述和保證或涉及客戶其他原因而被拒絕的情形下,依照第 18 條款向本公司作出賠償。客戶承認其應對因前述違反或其他原因而令其他人受到的損害承擔責任。
新上市證券. 2.1. 客戶授權經紀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請表,並且向經紀聲明和保證在申請表內申請人部份所載述或包含關於客戶的一切聲明、保證、確認和承諾均屬真實及準確。
2.2. 客戶同意受新發行的條款約束,尤其是客戶特此:
(a) 保證及承諾申請乃為客戶利益,客戶或代表客戶遞交有關同一次證券發行所作出的唯一申請,而客戶在該次發行並沒有作其他申請;
(b) 授權經紀向聯交所聲明及保證客戶不會亦不擬作出其他申請,並且不會亦不擬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請;
(c) 客戶確認,倘若非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外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視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及
(d) 確認經紀作出申請時,會依賴上述保證、承諾和授權。
2.3. 有關經紀為經紀本身及/或客戶及/或經紀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和同意:
(a)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有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經紀毋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及
(b)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陳述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客戶須按一般條文中第 10.2 條條款向經紀作出賠償。
新上市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