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样本条款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作出的有关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股票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将超过票面金额;本次发行及上市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据此,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2 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选举了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总经理办公室、证券法务部、财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综合管理部、产品工程中心、气海环产品中心、特种产品中心、数字地球研究院、解决方案中心、海外事业部、企业事业部、气海环事业部、政府事业一部、政府事业二部、特种事业一部、特种事业二部、 战略事业部、营销管理中心、采购部、保密办公室、项目质量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发行人近三年持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2.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组织机构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图、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设有党委办公室/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宣传部/品牌管理部、资本运营部、战略管理部、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财务部、海外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科技金融事业部(中科金)、区域合作部、科技园区事业部、产业投资部 /中关村资本。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职责明确,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需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 《内控报告》等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3.1 主体资格 3.1.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一)项关于发行人依法设立的规定。 3.1.2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2 年 5 月 24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307053),发行人成立于 2012 年 5月 24 日,据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3 年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一)项关于发行人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规定。 3.1.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已投入发行人,依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资产或权利已登记在发行人名下;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12 条的规定。 3.1.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13条的规定。 3.1.5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目前的实际控制人为张世龙,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 3.1.6 发行人除控股股东之外的股东均不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支配。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15 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一核对: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3.1 主体资格 3.1.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0 条第(一)项关于发行人依法设立的规定。 3.1.2 鉴于发行人是由朗玛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朗玛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据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以上,符合《创业版暂行办法》第 10 条第(一)项关于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规定。 3.1.3 根据天健正信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 010117 号)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1 条的规定。 3.1.4 根据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向发行人换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20115000003012),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及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耗材、计算机网络互联设备、计算机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承揽;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建设、网页制作、网上广告、专业类 BBS;电话对对碰服务;会员注册、照片上传、语音介绍、文本留言、对对碰聊吧、对对碰论坛;网络游戏开发及运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新闻、教育、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除外;含电子公告服务)。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持行政许可证方可经营)。根据发行人所作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社区性语音增值业务。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2 条的规定。 3.1.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控制权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伟,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 3.1.6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7 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