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样本条款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廠商文件之內容低於招標文件約定者,以招標文件為準;廠商文件之內容較機關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機關者,經機關審定後,以廠商文件之內容為準。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契約文件若有相互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者,除另有規定外,其適用之優先順序為契約本文(含附錄)、投標須知、開決標紀錄、圖說、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標單、規範、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上述同一文件或圖書,其採用之優先順序以發給時間較近者優先適用。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本契約之本文與附件之內容不一致時,本文優先使用。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廠商文件之內容較機關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機關者,經機關審定 後,以廠商文件之內容為準。 本款優先順序兼有 2 目以上情形者,由機關擇一為之。廠商如有不服,得循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乙方文件之內容較甲方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經甲方審定後,以乙方文件之內容為準。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依相關規定協議修正或補充之,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或未約定者,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如本契約各項文件或條款間有意義不明、牴觸、矛盾、錯誤或遺漏情形,致本契約履行義務或規定內容發生爭議時,應依甲方解釋為準。並優先於協調委員會之解釋。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廠商文件,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