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赎回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现汇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新币种的申购、赎回或调整现有币种的设置,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同时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或者美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