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利金 样本条款

經營權利金. 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由乙方以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經營權利金. (一) 乙方自本契約履約期間開始起,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 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權利金依據當期營業稅申報數所載之營業額(扣除5%營業稅後)按下表所列之分成比率計算經營權利金,並於次月1日前併同租金完成繳款作業。 當期(2 個月)營業額(元) 權利金分成比率% 500,000(含)以下 3% 500,001(含)以上 5% 計算方式說明: 若廠商當期營業額為 1,200,000 元,則權利金收取金額為 (500,000*3%+700,000*5%)=50,000 元,依此類推。
經營權利金.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自營運開始日起,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提報各分級之每月總營業收入(未 稅,以下同)及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據以計算應繳之經營權利金總額(營業稅均另計,以下同)。
經營權利金. 1、 依委營要點第 12 點規定計收,核計每年○○元(土地申報地價或建築物課稅現值有調整者,經營權利金應配合調整);如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計收基準或優惠規定,依其規定計收,於不符合該主管法規時,改依委營要點第 12 點規定計收。 2、 乙方每年度應繳納 1 次。除屬訂約當年度部分(自民國○○年○○月○ ○日至民國○○年 12 月 31 日)為○○元,已於訂約時一併繳納外,其 餘各年度,應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內(即 1 月 31 日前)繳納。
經營權利金. 依投標報價單:依投標報價單所提經營權利金分成率,乙方自本契約履約期間開始起,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權利金依據當期營業稅申報數所載之營業額(扣除5%營業稅後)按乙方投標時承諾之分成比率( %)計算經營權利金(未含稅)。
經營權利金. 乙方應自交付完成日翌日起30個日曆天後開始依本契約約 定條件另給付權利金予甲方。經營權利金之數額為營業稅申報書所載營業額(扣除營業稅後)之20%,乙方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或其他足茲證明營業額且報經甲方同意之文件取代以計算經營權利金。
經營權利金. 乙方應自營運開始日起,將 POS 系統每月實際總營業收入,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提報各級距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計算每月經營權利金數額(營業稅另計)。如乙方申報營業收入總額與POS 系統登錄之月營業收入不符時,以較高之金額作為權利金計算依據。
經營權利金. 本計畫開始營運後,乙方應於次年 7 月 31 日前繳付前一年度之經營權利金。
經營權利金. 除前項所列租金外,廠商應依本契約約定條件另給付權利金予館方。權利金分成率由廠商於報價單上報價。 1. 依投標報價單所提經營權利金分成率,廠商自本契約履約期間開始起,應於每個奇數月之 20 日前出示前 2 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權利金依據當期營業稅申報數所載之營業額(扣除 5%營業稅後)按廠商投標時承諾 之分成比率計算經營權利金。 當期(2 個月)營業額(元) 權利金分成比率% (得填寫至小數點第一位) 備註 500,000(含)以下 ( %) 不得少於 3% 500,001(含)以上 ( %) 不得少於 5% 計算方式說明: 若投標廠商所填寫權利金分成比率為 500,000(含)以下(3%); 500,001(含)以上(5%)為基礎計算,當期營業額為 1,200,000 元,則 權利金收取金額為(500,000*3%+700,000*5%)=50,000 元,依此類推。 2. 廠商應開立發票並配合商業營運範圍委託經營範圍單獨設立統一編號及稅籍,俾利後續計算經營權利金分成。
經營權利金. 乙方於委託經營期間,每契約年度應按經營執行計畫書承諾之營業收入百分比,按其契約年度稅務報表之營業收入計算經營權利金之金額,於每年2月28日前繳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