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与保修 样本条款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与保修.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缺陷责任与保修. 12.1 缺陷责任期 12.1.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2.1.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2.1.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2.1.4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与保修. 12.1 缺陷责任期 63 12.2 质量保修 63
缺陷责任与保修. 12.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 年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与保修. 30.1 承包人保证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设计、工程技术、所提供设备的材料和工艺以及工作实施方面没有缺陷。 30.2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缺陷责任期限应为交工证书列明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起 12 个月。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如果发现承包人在设计、工程技术、所提供设备的材料和工 艺或工程实施方面出现任何缺陷,承包人应立刻与监理人和发包人协商有关的合理补救缺陷的措施,并自费修理、更换或对缺陷以及由缺陷造成合同工程任何损坏进行补偿(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决定)。 30.3 本条规定的承包人责任不适用于: 1. 根据第 22.2 款(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具有缺陷,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运行中被正常损耗,或其正常寿命比缺陷责任期短。 2. 任何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或规定的设计、技术规范或其它数据,或承包人已申明不承担责任的任何事情。 3. 发包人对合同工程不适当的操作或维护。
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