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就處理事務而召開會議及續會,並以其認為合適之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及議程,並可決定為處理事務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法定人數為三名董事。就本細則而言,替任董事須計入法定人數內, 但不論替任董事本身亦為董事或代替超過一名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只會視作一名董事。董事會或董事會之任何委員會可以透過電話會議或其他電子方式(包括電話或視頻會議)或令所有與會者可互相聆聽之類似通訊設備,參與董事會或該等委員會之會議。
董事之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部署業務、續會及以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方式安排會議。在任何會議上提出之事項,須以大多數票通過決定。倘票數相同,則大會主席有權投額外一票或決定票。
董事之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在全球任何地方舉行會議以處理事項、續會及以其他方式監管董事會會議及程序,並釐定處理事項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另行決定,否則兩名董事即為法定人數。就本條章程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替任董事代表超過一名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之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之任何規定概不應詮釋為認可實際僅有一名人士出席之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電話會議或透過任何其他電訊設施舉行,前提為所有參與會議之人士均可藉此以語音方式與所有其他參與會議人士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20.2 董事可以及秘書(應董事之要求)應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則應就此在不少於48小時以書面形式或透過電話或傳真、電傳或電報按各董事之地址或董事不時通知公司之電話、傳真或電傳號碼,或以董事會可不時釐定之其他方式向各董事發出通知。
董事之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在全球任何地方舉行會議以處理事項、續會及以其他方式監管董事會會議及程序,並釐定處理事項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另行決定,否則兩名董事即為法定人數。就本章程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替任董事代表超過一名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之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之任何規定概不應詮釋為認可實際僅有一名人士出席之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電話會議或透過任何其他電訊設施舉行,前提為所有參與會議之人士均可藉此以語音方式與所有其他參與會議人士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20.2 董事可以及秘書(應董事之要求)應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決定,則應就此在不少於48 小時以書面形式或透過電話或傳真、電傳或電報按各董事之地址或董事不時通知公司之電話、傳真或電傳號碼,或以董事會可不時釐定之其他方式向各董事發出通知。
20.3 在第16.20 條至16.25 條之規限下,於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之問題,須由過半數票決定,如出現相同票數,則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20.4 董事會可推選其會議主席,並釐定其任期。倘並無選出主席,或倘主席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 分鐘內未能出席有關會議,則出席董事可在該等董事中推選一人出任該次會議之主席。
20.5 當時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須有資格依照或依據本章程細則行使董事會當時一般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權限、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其認為合適之一名或多名董事會成員(包括在委任董事缺席之情況下,其替任董事)所組成之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不論是就人員或目的而言)撤銷該等授權或撤銷委任及解散任何委員會,惟據此成立之各委員會,在行使所轉授之權力時,應遵從董事會可能不時對其施加之任何規例。
20.7 任何該等委員會遵照該等規則及為達成其委任目的(但非其他目的)所作出之一切作事,均具有與由董事會作出同等行事之效力及效用,而董事會在股東大會上取得本公司同意下,有權向任何上述委員會之成員發放酬金,並將有關酬金於本公司當期開支中支銷。
20.8 上述委員會由兩名或以上董事會成員組成,其會議及程序須由監管董事會會議及程序之本章程細則條文規管,惟以適用者為限,且有關條文並未被董事會根據第20.6條訂定之任何規定所替代。
20.9 董事會須促使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各項:
(a) 董事會作出之所有高級人員之委任;
(b) 每次董事會會議及根據第20.6 條委任之委員會會議之出席董事姓名;
(c) 任何董事作出或發出之所有聲明或通知,內容有關其於任何合約或擬訂立合約之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而可能引致任何責任或利益衝突者;及
(d) 於本公司、董事會及上述委員會所有會議上的所有決議案及議事程序。
20.10 倘任何上述會議記錄宣稱經由會議主席或續會主席簽署,則該等會議記錄將為任何有關議事程序之不可推翻證據。
20.11 儘管隨後發現有關董事或擔任上述職務之人士之委任有欠妥之處,或彼等全部或當中任何一人喪失資格,但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或擔任董事職務之任何人士真誠作出之所有行事應為有效,猶如上述各名人士均已獲正式委任,並符合資格擔任董事或該委員會之成員(視情況而定)。
20.12 儘管其團體有任何空缺,留任董事仍可行事,但如及只要其人數減至低於根據或依照本章程細則釐定為董事會的必要法定人數的人數,則留任董事可就增加董事人數至該人數或就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的目的行事,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行事。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由全體董事(或根據第16.9條彼等各自之替任董事)簽署之書面決議案,將於猶如在正式召開及舉行之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之決議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效用。該書面決議案可包括數份各自由一名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之類似形式文件。即便已有上文規定,倘若書面決議案關乎之任何事宜或事務,其中於決議案通過前本公司主要股東(定義見不時之《上市規則》)或董事擁有利益並與本公司有利益衝突,而董事會斷定利益衝突屬重大,則該決議案不得以書面決議案之形式通過,以及只能在根據本章程細則舉行的股東會上通過。
董事之議事程序. 本公司須在辦事處存置董事名冊,當中載有彼等之姓名、地址及職位,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寄發載有該名冊指定資料之報告,且按照條例之規定,不時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通報與該等董事有關之任何資料變更。
董事之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在全球任何地方舉行會議以處理事項、續會及以其他方式監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並釐定處理事項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另行決定,否則兩名董事即為法定人數。就本章程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替任董事代表超過一名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之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之任何規定概不應詮釋為認可實際僅有一名人士出席之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電話會議或透過任何其他電訊設施舉行,前提為所有參與會議之人士均可藉此以語音方式與所有其他參與會議人士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