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义务 样本条款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我公司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或救助,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单和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任何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 若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附加合同 中所规定的一切救援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即使保险合同已生效,但被保险人的费用在事发时已由或者将由其他救援机构、国家救援计划所承担(如: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任何其它保险单(如: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且此保险单可以承担被保险人因医疗救助所支付的费用,被保险人在首次与救援机构联系时即应告知。 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我们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我们及救援机构取得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的证明材料、援助及住院费用相关票据等证明和资料。 4.5
被保险人的义务. (1)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附 加合同的各项内容。
被保险人的义务. 原条文 建议条文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名称、船龄、船旗、船级、船舶类型、船舶注册地、航行区域及船舶证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船舶保险承保险别及期限等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填写保险人制定的投保单。 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上述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或救助等,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 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