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条件. 7.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30 个日历日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2 卖方负责安排到站前内陆运输。
7.3 货物到达现场后,由卖方负责清点、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日期应视为是货物的交货期。
7.4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装运条件. 根据采购人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
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 CIF/CIP/DPU 合同:
1) 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装运条件. 7.1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30 个日历日以传真或邮件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乙方应以挂号信寄给甲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 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2 乙方负责安排到站前内陆运输。
7.3 货物到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清点、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日期应视为是货物的交货期。
7.4 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装运条件. (31) 12.装运通知(32) 13.交货和单据(34) 14.
装运条件. 5.1 成交供应商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2 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
5.3 成交供应商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成交供应商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装运条件. 5.1 根据采购人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 CIF/CIP 合同:
1) 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 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
装运条件. 7.1 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将全部货物运抵使用单位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乙方完成交付。乙方应保证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及对施工人员的保险、规范施工。
装运条件.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30 个日历日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特快专递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