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样本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 1.1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合同通用条款. 比选应答文件 (含澄清文件)
合同通用条款. 循环贷款额度、币种及期限
合同通用条款. 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
合同通用条款. 甲 方(采购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中标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FS2018(NH01)XZ0072)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合同通用条款. 甲电乙 电 方(采购人):话: 方(成交供应商): 话: 传 传 真: 真: 地 址: 地 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根据 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合同通用条款. 1 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 1.1 卖方应依据合同或采购订单中对货物的订购范围向买方提供所有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如果该资料或文件是必需的但合同未作约定,卖方也应当向买方免费提供。
合同通用条款. 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循环贷款,额度金额、币种、期限见 2、 在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内,借款人可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循环使用该额度,在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内任一时点上本合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 3、 如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发起新的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并依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借款人的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循环贷款额度和额度期限。 4、 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合同的终止事由。本合同项下已叙作的贷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将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5、 如借款人在贷款额度生效后 30 日内未提取贷款,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重新进行资信调查,并根据借款人最新的资信状况调整贷款额度金额,或提前终止贷款额度。 6、 在额度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或经营企业的征信变动情况、个人收入或企业经营变动情况、押品变动情况(如有押品)等因素,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贷款额度下,对贷款额度实施调整。
合同通用条款. 6.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服务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4.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广东星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 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进行答复,答复内容统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必要时,招标采购单位将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统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相关媒体网站查看。 7.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7.3. 除非依本须知第7.1规定的有必要时或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如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的,则按以下规定: 7.3.1. 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7.3.2. 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7.3.3. 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2. 任何关于本次招标项目的修改通知、补充通知,经资管办备案后,统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敬请各投标人自行及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