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方式. 4.2.1 評選過程中,如有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提交選委員會議決或依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並列入會議紀錄。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 評選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做下列決議:
評定方式. 7.3.1 甄審會委員就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予以評分。
評定方式. 4.2.1 評選委員會委員就資格合格投標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甄審項目及內容予以評分。各項目分數均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甄審委員不得給予不同資格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評定方式. 1. 綜合評審之時間地點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合格申請人。
評定方式. 3.3.1 評選委員會委員就投標人所提服務建議書及相關文件,依評選項目及內容予以評分。
評定方式. 6.5.1 第 1 階段:資格審查階段
評定方式. (一)本案採序位法方式辦理,由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經出席委員綜合評定分數之總平均達80 分以上者為合格廠商,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1,合計值次低者為序位第2,依此類推。如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則參酌服務企畫書之順序依序為:1.服務內容規劃分數高者2.營運管理得分高者3.財務分析及回饋計畫得分高者,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