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程序 样本条款

评审程序. 1.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详见后附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评审程序. 1、 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 2、 评标委员会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 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 评审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 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经评标委员会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授权代表未到场或拒绝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 评审人员需对招标方工作人员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7、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 8、 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评审程序. 1. 资格审查 1.1 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 1.2 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 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 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 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 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 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 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评审程序. 3.1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3.1.1 磋商小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1.2 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见本章内的符合性审查表)。 3.1.3 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1.4 不具备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磋商,由磋商小组告知该供应商。 3.1.5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审和磋商。
评审程序.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评审程序. 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竞争性磋商流程”。
评审程序. 1. 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技术标有效单位; 2. 对技术标有效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分,计算出各技术标有效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 3. 对商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4. 对商务标符合性审查通过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各商务标有效的投标人的商务得分和总得分;
评审程序. 3.1 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