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份额限制 样本条款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该类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 0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赎回份额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 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 1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制,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