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条款. 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另一方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须履行通知义务的,均应当以当面签收或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相对人。 甲方指定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 采用当面签收的,应由合同中指定的联系人或双方授权的代表签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时间。
10.2 采用特快专递形式的,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合同中没有明确通讯地址的,以双方法定注册地址为准,一旦特快专递送达上述地址且被签收的,即视为有效送达收件人。特快专递被签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10.3 采用电子邮件形式的,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电子邮箱地址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相对人,一旦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接收电子邮件的,即视为有效送达收件人。该电子邮件进入该电子邮件地址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10.4 因受送达人在合同中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以及受送达人及受送达人指定的授权人或联系人拒绝签收,导致送达文件中的通知、告知事项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多种方式通知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到达受送达人的时间为准。
10.5 收件一方若认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不符的,应在收到邮件后三日内通知相对人,逾期视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一致,并视为有效送达收件人。
10.6 因受送达人在合同中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以及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投递人员/送达人员上门无人签收(法定节假日除外),导致送达文件中的通知、告知事项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0.7 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与送达方式同时可作为法律文书的联系方式与送达方式。
通知条款. 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授信机构以邮寄方式传递给您的书面通知,按照您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在服务页面公告或信息推送、淘宝平台公告、向您发送电子邮件、移动或 PC 客户端推送信息、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授信机构可决定以前述一种或几种形式书面通知您。授信机构以多种方式向您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通知条款. (一) 涉及本合同权利义务变化的或其他必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递,收到方应签收。如无法向另一方直接送达或另一方不予签收,可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通知条款. 15.1 除非甲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辅以电话、手机信息或e-mail方式一并通知。
15.2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如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接收方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后即视为送达;如采用邮寄方式,应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邮递,自收件人签收之日起或自邮寄之日起满五日视为送达(以较早者为准),若发件人以快递方式通知收件人时,收件人拒绝签收或不按规定自取快递信件,或非因发件人造成无法及时投递的,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一方按照对方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文件的行为视为履行了通知及送达义务,因对方电子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效或被注销)导致电子邮件发送失败的,自发件人发送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15.3 任何一方的联系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各方,否则一方按原联系信息向其他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仍视为送达。
15.4 本合同约定的通讯送达方式(含双方方联系地址、15.1条约定之方式)适用于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进行的日常沟通,亦适用于双方之间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后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条款. 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通知发送至如下地址: 出租人: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 联系人: 承租人:唐ft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 通知或往来函件应在下述时间视为已接收:
(1) 若用传真,以相应的发文记录里显示的时间为准,除非传送时间为下午五时以后,则接收日期应视为接收传真地的下一个营业日;
(2) 若通过邮寄方式,以邮件发出后 5(五)日为准。
(3) 本合同所列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在变化前五(5)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照原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文件、信息,视为有效发出。
通知条款.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以
通知条款. 7. 1 双方按照下述地址和方式进行联系,一方变更地址、联络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地址: 邮编: 联络人:
通知条款. 本合同所需或所确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亲自 派送、挂号信函方式、传真方式、电子邮箱按签署栏(或此后重新书面指定)的 传真号码或地址传送,签署栏的信息也是法院送达邮寄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地址。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受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受 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讯若以传真方式或电 子邮件传送,将视为立即送达,若以邮寄方式传送,在寄出的七天后视为送达。
通知条款. 双方应按照本条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如采取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的,通知自成功发送之时视为通知送 达。如采取邮寄方式的,通知自邮件寄出之日起三日后视为送达(寄出之日以邮局邮戳为准),但对方有证据证明确切的送达日期的情况除外。
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成立沟通联络小组,双方指定人员负责沟通本协议以及单笔合同项下所有业务的具体开展和操作事宜,甲乙双方指定联系人员信息如下:
7.1 甲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2 乙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