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會議. 3.3.1 安排固定時間開會。
3.3.2 依工程進度及狀況,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3.3.3 選定會議地點(以固定地點為原則)。
3.3.4 與會人員:
(1) 機關代表。
(2) 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 廠商工地負責人員。
(4) 配合議程應出席之分包廠商人員。
進度會議. 安排固定時間開會。
進度會議. 會議前準備工作:
進度會議. 2.3.1 安排固定時間開會。
2.3.2 依工程進度及狀況,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2.3.3 選定會議地點(以固定地點為原則)。
2.3.4 與會人員:
(1) 機關代表。
(2) 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 廠商工地負責人員。
(4) 配合議程應出席之分包廠商人員。
2.3.5 會議議程項目:
(1) 檢討並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2) 檢討前次議定之工作進度。
(3) 提出工地觀察報告及問題項目。
(4) 檢討施工進度之問題。
(5) 材料製作及運送時間之審核。
(6) 改進所有問題之方法。
(7) 修正施工進度表。
(8) 計畫未來工作之程序及時間。
(9) 施工進度之協調。
(10) 檢討送審圖說之流程,核准時間及優先順序。
(11) 檢討工地工務需求解釋紀錄之流程,核准時間及優先順 序。
(12) 施工品質之審核。
(13) 檢討變更設計對施工進度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14) 其他任何事項。
進度會議. 1. 施工廠商應每月安排例行之進度會議。施工廠商亦可視工程進度之所需,召開臨時進度會議。出席人員應如第 3 點第 3 款之規定,惟與本會議無直接相關之人員無須出席。
2. 與會人員:
(1) 機關或工程司代表。
(2) 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 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員。
(4) 配合議程應出席之分包廠商人員。 3.議程至少應包含:
(1) 檢討前次會議紀錄,必要時予以修正及認可該紀錄。
(2) 檢討前次進度會議中之待決事項並作進一步研議。
(3) 工程司要求提供之資料若有尚不完整之處,應提出解釋。
(4) 分析自前次進度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檢討工地外製造問題、製品運送問題、時程延誤問題、因洽辦機關要求變更設計所衍生之問題、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等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5) 計畫之工作進度若已有落後,應研擬補救措施,使作業時程 回復至應有之進度。
(6) 討論現場狀況、遭遇之困難、工程司之裁量、工程品質、員工工作水準等問題。
(7) 提出下月之工作計畫。
(8) 討論並設法解決其他問題。紀錄待決列管事項及工程司要求之新施工資料。
進度會議. 2. 講解設計理念及施工要求、施工標準等規定。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3. 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管線、裝修等)及相關施工項目缺失照片看板,以作為施工人員規範及借鏡。
4. 提供本工程之主要分包廠商或其他得標廠商資料。
進度會議. 3.3.1 安排固定時間開會。
3.3.2 依工程進度及狀況,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3.3.3 選定會議地點(以固定地點為原則)。
3.3.4 與會人員:
(1)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基隆分會代表。
(2)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基隆分會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 廠商工地負責人員。
(4) 配合議程應出席之分包廠商人員。
進度會議. 安排固定時間開會。 依工程進度及狀況,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選定會議地點(以固定地點為原則)。 與會人員: 機關代表。 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廠商工地負責人員。 配合議程應出席之分包廠商人員。 會議議程項目: 檢討並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進度會議. 廠商應每月安排例行之進度會議。廠商亦可視工程進度之所需,召開臨時進度會議。出席人員應如 1.2.3 條之規定,惟與本會議無直接相關之人員無須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