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適用法律.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適用法律. 7.1 客戶應遵守適用於客戶使用本服務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適用法律. 18.1 本協議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若發生爭議,各方均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獨家審判權規限。
適用法律. 本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約定條款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二條
適用法律. 此網站(不包括任何連接網站)由大會的香港辦事處進行控制。本使用條款, 以及大會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及約束。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有關法院將在與這些使用條款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事件行使專屬 司法權。
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持卡人同意台新銀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項目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之作業,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信用卡持卡人消費帳款作業,委請律師、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作業,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內部稽核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消費性貸款行銷及對保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有關客戶身分及親筆簽名之核對,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已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等),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適用法律. 協議須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而協議各方謹此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適用法律. 52. 本協會與會員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應受紐約州法律管轄並據其進行解釋。本條不應以任何方式被解釋為放棄本協會根據任何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規則1.4.51包含的合同條款)享有的任何權利、主張或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