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森泰富、广州金鹏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已出具《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港资产已出具说明:“本公司认为 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系上市公司优化业务结构、寻求进一步发展的体现。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重组。”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港资产已出具承诺函:“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 承诺函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函: “本人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中,公司和交易对方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2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将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将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市场参考价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价,即 4.16 元/股。经各方友好协商,发行价格为 3.75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公司已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守则对标的 资产进行审计及评估。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作价将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对顶固集创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原则性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中矿资源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中矿资源未来业务发展、且其目标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能够覆盖其收购资金的财务成本、同时也不会因该收购及其后续的项目投入而导致中矿资源未来出现资金链风险的前提下,中色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则性同意中矿资源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根据中色矿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确认: “本公司/本人确认,自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若本公司/本人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