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 样本条款

不动产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不动产权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号 坐落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 (㎡) 土地 使用权性质 土地 使用期限 至 房屋用途 房屋建筑面积 (㎡)
不动产权. 经核查相关资产权属证书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完成了主要土地及房产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权属更名手续的土地房产为位于武汉市水果湖街八一路 87 号银海华庭的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房产和位于襄阳市旭东路厂区的土地房产,具体如下:
不动产权.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不动产权. 根据不动产权权属证书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子公司拥有如下不动产权,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纠纷,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m2) 用途 使用权期限 取得方式 权利受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 建设用地使用 权 房屋建筑 信阳豪特曼 豫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产业集聚区龙江大道与平工经三路交叉 口东北角 工业用地 工业 (2021 1 ) 信阳市不动 产权第 22,897.65 11,705.60 2018.12.30- 2068.12.30 出让 抵押 0016030 号 信阳豪特曼 豫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东街道办事处中山居委会 工业用地 (2021 2 ) 信阳市不动 产权第 26,486.93 —— — 2020.10.15- 2070.10.15 出让 无 0002796 号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不动产权。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及不动产登记簿,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不动产权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对该等不动产权行使权利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尚未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 45 号)的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房屋因未办理租赁备案,而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实际控制人将及时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租赁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不动产权. 根据金田新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田新材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不动产 33 处,其中,已依法取 得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 26 处,尚有 7 处自有房产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 经济开发区兴隆路金 田新材院内 自建 2,830.42 二期综合 车间 金田新材 无 2 桐城经济开发区南四 路南侧,同祥路东侧 自建 20,378.78 生产厂房 安庆金田 无 3 经济开发区兴隆路金 田新材院内 自建 830.00 包材仓库 金田新材 无 4 经济开发区兴隆路金 田新材院内 自建 266.00 配电房 金田新材 无 5 宿迁经济开发区通湖 大道东侧 自建 1,244.00 包材仓库 宿迁金田 无 6 宿迁经济开发区通湖 大道东侧 自建 1,612.00 锅炉房 宿迁金田 无 7 云阳县人和街道工业 园区 A 区 自建 980.00 活动中心 重庆包材 无 经核查: (1) 上表所列第 1、2 项房屋建筑物建设手续齐备,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金田新材及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2) 上表所列第 3-7 项房屋建筑物,系金田新材及相关子公司在自有厂区自行建设的仓库、配电房、锅炉房、活动中心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房。该等房屋在建设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目前金田新材及相关子公司正在补办该等手续,并在相关手续补办完成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就该等房屋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手续正在补办之中,金田新材及子公司房屋建设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由此受到行政处罚。 就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的相关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如下承诺:“如公司因部分房产未取得相关权证/证照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将无条件承担因前述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如违反上述承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鉴于金田新材及其子公司未办规划报建手续而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均系自行建设所形成,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目前正在补办相关手续。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房屋建设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由此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相关房屋可能造成的损失责任承担作出了承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金田新材及子公司未办规划报建手续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对其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2 项不动产权,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不动产权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合计约为 2,108.15 平方米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基本情况如下: 1、 位于出让地上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 发行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天山二路 251 号的出让地(产权证号为:鲁(2021) 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权第 0005380 号)上拥有 3 处建筑面积合计约 980.52 平方米的房产,该等建筑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发行人的上述房产存在被有关部门要求限期拆除的可能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访谈,发行人拥有的前述3 处建筑面积合计约980.52 平方米的房产,主要用于仓库使用,用于临时存放产成品或原材料。上述无证房产非发行人核心生产用房,即使被主管部门没收或拆除,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发行人已计划在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鲁(2020)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权第 0042735号)上新建厂房(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并在新建厂房之上建设存放产成品或原材料的仓库。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果因该等建筑物被没收或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本人承诺承担由此对朗夫科技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的任何损失。” 2、 位于承租土地上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
不动产权.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证书编号为苏(2020)常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92100 号、宗地面积为 14,696.0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已完成变更登记,换 发取得苏(2022)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155992 号不动产权证书。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 1 处房产,系发行人自建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6 项不动产权,其中浙(2020)宁波市慈城不动产权第 0236044 号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建筑物已被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