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样本条款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与关联人需要就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进行变更的,应根据所涉及的交易金额 分别按本章第八条、第九条等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五条第(三)项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三条第(十一)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 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