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責任 样本条款

乙方責任. 1 、 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清潔掃具器材不含垃圾袋及衛生紙,並自行妥善保 管清潔所需之工具與材料,經甲方確認後概由乙方負責保管,使用後 之工具應存於甲方指定之地點。
乙方責任. 乙方就其所提供之系統服務應維持系統良好運作狀況,使系統能在符合系統規範下,正常及有效運作。 乙方對於甲方因本系統故障所致直接損害,除系統故障原因之發生,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依其情形,顯然可歸責於乙方者外,免負賠償責任。系統 發生故障,係由於甲方自己之故意或過失,或係由於任一方所無法合理控制之因素所致者,對其損害,乙方並免負責。 因前項系統故障所形成障礙、阻斷,致無法完成該次系統服務者,倘應由乙方負責時,乙方除同意盡力進行修復(recover)、回復 (back up)及重複傳送(retransmit)等補救措施外,乙方得免向甲方收取該次之網路服務使用費,或斟酌故障影響程度,減收或免收甲方當月服務使用費。 除第二項之情形外,甲方所傳輸資料,因乙方之過失而發生錯誤,或為不正確傳輸,或遭變更、滅失或毀損者,乙方同意負責訂正、補救,或並盡其最大努力以重建甲方之資料,甲方同意對其訂正、補救或努力重建結果,應視為已完全履行責任,且完全接受,並同意放棄其他對乙方之損害賠償請求;其資料訛誤係由於甲方自身所輸入資料或其所使用之系統不正確、不完整或格式不適當,或係由其交易夥伴行為引起者,倘頇由乙方進行必要處理、再次傳送,或增加其額外工作時,其費用由甲方負擔之。 對於必要資料,甲方應於本身檔案中適當儲存,俾於前項資料變更、滅失或毀損時,得加以重建。 乙方對所傳輸訊息,除依法令規定或經甲方請求提供存證服務者外,無複製、保存訊息之義務,但甲方同意乙方得為存證及其他合理必要之目的,主動加以適當儲存一定期間。 甲方基於契約履行事項或不法侵權行為,對乙方請求賠償其損害時,除屬人身傷害或死亡事件,或本使用規範已另有規定仍從其規定者外,甲方同意乙方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直接損害負責。甲方同意其一次賠償上限數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其在十二個月內連續發生損害賠償事故者,賠償累計數額不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 縱本使用規範另有不同規定,對下列情事之一所引起之任何損害,乙方仍免負責:
乙方責任. (一) 乙方應在就讀期間將遵守臺灣、甲方、前往國家及學校之一切法律規章,如有違反,願自負全責。
乙方責任. (一) 乙方應確實履行本合約所規定之義務。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工作疏失、延誤或其他事由而致乙方工作範圍內之現有各項設備發生故障, 或因此導致任何災害、損失或危險,乙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若經鑑定為甲方之過失或不可抗力所致者,乙方應提出改善建議, 由甲方核定後委託乙方實施修復或另行洽商辦理, 其委託乙方修復之費用由甲方於乙方完成修復工作後核實支付。
乙方責任. (一)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提送消防器材資料之審查
乙方責任. 1) 未經過甲方事前書面許可時,不得以任何方法調整甲方提供之機票銷售價格;
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保證按時繳納冷藏庫之租金。如不按時繳納,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使用,終止合約。
乙方責任. 7.4.1委託營運標的物所衍生之各項費用,例如:維護、保養、修繕、保管、保險、保全、用電設備維護檢驗費、保全防護委託服務費、電梯維護委託服務費、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消防安全查驗申報等,於點交完成後概由乙方負擔。
乙方責任. 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乙方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因此所生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且乙方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責任。 乙方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 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經營者如發行機構、基金經理公司等,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所 致之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惟乙方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甲方/受益人指示,協助甲方/受益人進行後續協調及索賠之必要行為,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應。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或非乙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者,乙方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甲方/受益人指示,協助甲方/受益人進行後續協調及信託財產取回之必要行為,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 應。 倘乙方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 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運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致乙方不能為該標的之運用時,甲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概由甲方/受益人承受。
乙方責任. 乙方應依民法第535 條規定, 以善良管理人注意執行本計畫技術服務工作,如乙方未能提供專業技術或判斷變更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或其他類似情形, 造成服務有缺陷、瑕疵或其他不符契約規定之情形時, 乙方 應在甲方書面通知之合理期限內, 採取補救措施, 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但 該等補救, 以全部工作成果驗收完成或契約終止後一年內通知者為限。如無法補救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因上述情形所遭受之損害。損害賠償金額包括以下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