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責任. 1 、 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清潔掃具器材不含垃圾袋及衛生紙,並自行妥善保 管清潔所需之工具與材料,經甲方確認後概由乙方負責保管,使用後 之工具應存於甲方指定之地點。
2 、 乙方應飭所屬員工認真確實履行合約,不得有任何不軌及不法之行 為,甲方如發現有工作未盡妥善之處,得隨時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人 員應儘速改正。
3 、 甲方如發現乙方工作人員品行不端或屢勸不聽之怠惰行為及有安全顧 慮等問題,甲方得以書面或由管理單位主管電話通知乙方更換前述工 作人員。
乙方責任. 乙方就其所提供之系統服務應維持系統良好運作狀況,使系統能在符合系統規範下,正常及有效運作。 乙方對於甲方因本系統故障所致直接損害,除系統故障原因之發生,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依其情形,顯然可歸責於乙方者外,免負賠償責任。系統 發生故障,係由於甲方自己之故意或過失,或係由於任一方所無法合理控制之因素所致者,對其損害,乙方並免負責。 因前項系統故障所形成障礙、阻斷,致無法完成該次系統服務者,倘應由乙方負責時,乙方除同意盡力進行修復(recover)、回復 (back up)及重複傳送(retransmit)等補救措施外,乙方得免向甲方收取該次之網路服務使用費,或斟酌故障影響程度,減收或免收甲方當月服務使用費。 除第二項之情形外,甲方所傳輸資料,因乙方之過失而發生錯誤,或為不正確傳輸,或遭變更、滅失或毀損者,乙方同意負責訂正、補救,或並盡其最大努力以重建甲方之資料,甲方同意對其訂正、補救或努力重建結果,應視為已完全履行責任,且完全接受,並同意放棄其他對乙方之損害賠償請求;其資料訛誤係由於甲方自身所輸入資料或其所使用之系統不正確、不完整或格式不適當,或係由其交易夥伴行為引起者,倘頇由乙方進行必要處理、再次傳送,或增加其額外工作時,其費用由甲方負擔之。 對於必要資料,甲方應於本身檔案中適當儲存,俾於前項資料變更、滅失或毀損時,得加以重建。 乙方對所傳輸訊息,除依法令規定或經甲方請求提供存證服務者外,無複製、保存訊息之義務,但甲方同意乙方得為存證及其他合理必要之目的,主動加以適當儲存一定期間。 甲方基於契約履行事項或不法侵權行為,對乙方請求賠償其損害時,除屬人身傷害或死亡事件,或本使用規範已另有規定仍從其規定者外,甲方同意乙方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直接損害負責。甲方同意其一次賠償上限數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其在十二個月內連續發生損害賠償事故者,賠償累計數額不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 縱本使用規範另有不同規定,對下列情事之一所引起之任何損害,乙方仍免負責:
一、 非乙方或其受雇人、代表人、代理人或分包商之行為。
乙方責任. 乙方應依民法第535 條規定, 以善良管理人注意執行本計畫技術服務工作,如乙方未能提供專業技術或判斷變更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或其他類似情形, 造成服務有缺陷、瑕疵或其他不符契約規定之情形時, 乙方 應在甲方書面通知之合理期限內, 採取補救措施, 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但 該等補救, 以全部工作成果驗收完成或契約終止後一年內通知者為限。如無法補救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因上述情形所遭受之損害。損害賠償金額包括以下各款:
(1) 甲方之額外支出。
(2) 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甲方求償之金額。
(3) 工程延後完成,致甲方所生之損害。
(4) 發生事故及可預防之工程糾紛所生之損害。
(5) 經爭議調解、仲裁判斷或法院判決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造成甲方之損害 。
(6) 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損害。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如因乙方或其人員辦理本契約技術服務工作之疏漏 、錯誤、過失、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導致第三人損害或損失賠償、支出或費用請求, 乙方應在法律範圍內賠償第三人, 並保障甲方免受其損害或損失賠償主張。
乙方責任. 1) 未經過甲方事前書面許可時,不得以任何方法調整甲方提供之機票銷售價格;
2) 未經過甲方事前書面許可時,禁止於任何通路上進行甲方機票銷售價格之削價競爭;
3) 確保乙方官網及相關網站上所顯示之甲方資訊為正確、真實及符合甲方 所提供之資訊;
4) 應於甲方授權之範圍內使用甲方之公司商標、名稱、圖示,甲方所提供之一切文件、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及實體圖片、文字)如為使用時,應事前經甲方確認及同意文稿後始得使用;
5) 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及本合約失效後三年內,均不得在公開場合或對公眾媒體對甲方提出不實之惡評或攻擊,影響甲方商譽;
6) 應迅速且精確地提供服務外,並應向乙方客戶提供專人服務專線。
7) 如與乙方客戶有任何消費爭議時,應自行調解、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對乙方客戶所衍生之一切爭議;
8) 不得使用甲方未同意或授權之軟體(包括但不限於 web scraping 或 spidering)來掃描或搜尋甲方官網之任何資訊;
9) 乙方應保證其自身及乙方客戶遵守甲方有關 SkyAgent 及 OTA 之規範及通知、甲方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之「隱私保護政策」及「運送條款」,以及所有甲方制定之政策、條款、規定等。
10) 若乙方違反以上協議,甲方有權立即暫停/中止乙方相關帳號使用權限。
乙方責任. 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乙方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因此所生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且乙方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責任。 乙方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 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經營者如發行機構、基金經理公司等,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所 致之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惟乙方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甲方/受益人指示,協助甲方/受益人進行後續協調及索賠之必要行為,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應。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或非乙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者,乙方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甲方/受益人指示,協助甲方/受益人進行後續協調及信託財產取回之必要行為,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 應。 倘乙方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 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運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致乙方不能為該標的之運用時,甲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概由甲方/受益人承受。
乙方責任. 7.4.1 委託營運標的物所衍生之各項費用,例如:維護、保養、修繕、保管、保險、保全、用電設備維護檢驗費、保全防護委託服務費、電梯維護委託服務費、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消防安全查驗申報等,於點交完成後概由乙方負擔。
7.4.2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案之營運,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甲方或其人員遭受第三人之索賠、涉訟或行政裁罰,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及其人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7.4.3 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營運本案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此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責處理(包括但不限於為甲方出資委任律師進行答辯)並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7.4.4 乙方應自負盈虧負責管理、維護甲方所交付之委託營運標的物,並應負擔受託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罰鍰等費用。
7.4.5 委託營運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乙方負擔。繳納方式依本契約第 8.4 條辦理。
7.4.6 乙方於委託營運期間應負睦鄰之責,遇有民眾抗爭、或類似損鄰事件者,應自行協調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乙方責任.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案之營運,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甲方或其人員遭受第三人之索賠或涉訟,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及其人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乙方責任. (一) 乙方應在就讀期間將遵守臺灣、甲方、前往國家及學校之一切法律規章,如有違反,願自負全責。
乙方責任. (一) 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提送消防器材資料之審查
乙方責任. 1、 乙方必須保證按時繳納冷藏庫之租金。如不按時繳納,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使用,終止合約。
2、 租賃之冷藏庫限作儲存農糧產品使用,乙方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乙方在租賃期內必須合理妥善使用冷藏庫,應盡善良保管及維護責任,依庫房管理手冊使用冷藏庫,以維冷藏庫設備良好,如有損壞,依價賠償甲方。如因乙方造成設備損壞導致甲方及相鄰承租戶之利益受損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之物品受損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負責。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 本倉庫規劃設計之主要用途為公糧、進口米保存與任務性蔬果調節保存等功能,相關冷藏設備之溫、溼度控制,並未能符合所有之農作物之最佳保存條件,在承租期內,乙方儲存於所租賃冷藏庫內之所有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看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自行保管看護時,如發生變質、腐爛、丟失、損毀等現象,由乙方負責。乙方保證安全使用、不得發生事故,若乙方造成水、火、電等事故,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造成甲方及相鄰承租戶損失部分,由乙方負責承擔和賠償。
4、 承租期內,乙方應保持冷藏庫區清潔,若乙方有廢棄物應自行清理乾淨,否則衍生清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5、 承租人使用租賃冷藏庫,應受下列限制:
(1)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2) 承租人應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將租賃冷藏庫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3) 承租人未經出租機關同意,不得就使用冷藏庫任意增建、改建或變更室內裝修。縱經出租機關同意,承租人之增建、改建冷藏庫或變更室內裝修,仍須符合建 築法及消防法之相關規定,承租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審核通過後始 可為之,且其所生費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負擔,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機關請求給付。
(4) 承租人應保持所使用冷藏庫結構及設備完整安全,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承租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有違反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出租機關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約,收回租賃冷藏庫。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新台幣2萬元之違約金。
6、 因承租人使用冷藏庫違反法令規定,致主管機關對出租機關裁處罰鍰、命限期改 善或強制拆除等處分,承租人應負責改善或拆除,並負擔罰鍰及所需之一切費用,且應賠償出租機關所受損害。
7、 承租人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出租機關得向承租人求償。
8、 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應向出租機關申請退租,交還租賃物。
9、 終止租約時,承租人應將冷藏庫整理回復原狀後,交還出租機關。其由承租人修繕、改建或增建部分,應無條件交出租機關接管收歸國有,並放棄任何補償或公法上任何拆遷補償權利。
10、 承租人欲於上班(08:00~17:00)以外時間進出仁武倉儲區,須先解除倉庫大門保全設定,並於使用A03倉後將保全設定後方得離開,此期間由承租人負責全部倉庫廠區所有財物損失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