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定价. 根据“收购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定价以如下方式确定: 交易对价=[ST&A 资产的企业价值+(交割日营运资本-目标营运资本) –交割日有息负债]×70% ST&A 资产的企业价值,是交易双方在综合考虑并全面评估目标资产的资产状况、盈利水平、品牌影响力、技术水平、市场稀缺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考美国、欧盟内同行业企业的交易溢价水平,并经充分谈判磋商后,一致确定的。根据“收购协议”,ST&A资产的企业价值确定为 5.7 亿美元。
交易定价. 1、 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万美元)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交易定价. 2.1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定价原则,适用于甲方或甲方控股的下属单位(不包括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与乙方或乙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协议第 1.1 条约定的各项交易。
2.2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 国家、地方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或批准的价格。
(2) 行业指导价或自律价规定的合理价格。
(3) 若无国家、地方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也无行业指导价或自律价,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确定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时,应主要考虑在当地提供类似产品的第三人当时所收取市价以及作为采购方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所能获得的最低报价)。
(4) 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推定价格是指依据不时适用的中国有关会计准则而加以确定的实际成本加届时一定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5) 不适用上述价格确定方法的,按协议价格。
2.3 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交易定价. (1) 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及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万美元及以上金额)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2) 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交易定价. 金额 38,500.00 4,184.02 34,315.98 20,589.59 20,000.00
2、 EJV60%股权的交易定价
交易定价. (1) 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中航财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中航财司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中航财司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 万美元)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航财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公司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2) 贷款服务: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交易定价. 根据增资协议,本次交易双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分别对拟出资资产和人造板集团 100%股权进行评估,并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 出具且的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人造板集团下属子公司中盐银港在2015 年8 月的增资扩股行为对人造板集团100%股权估值的影响,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在本次增资后在人造板集团的持股比例。 根据华信众合评估师出具的华信众合评报字[2015]第 1071 号《评估报告》, 出资资产中构成业务的资产及负债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净资产账面值为 58,407.19 万元,评估值为 77,475.06 万元,评估增值 32.65%。根据华信众合评报 字[2015]第 1089 号《评估报告》,出资资产中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76,891.62 万元,评估值为 76,891.62 万元,评估增值 0%。 根据经纬东元评估师出具的京经评报字(2015)第 106 号《评估报告》,投 资资产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92,635.94 万元,评估值为 233,083.56 万元,考虑人造板集团评估基准日后下属子公司中盐银港的股权变动的影响,投资资产评估值为 229,479.71 万元,评估增值 147.72%。 以上评估报告已报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拟出资资产作价 154,366.68 万元,拟 投资资产作价 229,479.71 万元。本次交易增资后,人造板集团的注册资本由 86,000 万元增加至 143,861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对人造板集团出资 57,861 万元,持有人造板集团 40.22%股权;森工集团对人造板集团出资 86,000 万元,持有人造板集团 59.78%股权。
交易定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宛西制药尚未对上海仲景实际出资,上海仲景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经双方协商,宛西制药将其持有上海仲景 100%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为 500 万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仲景食品,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仲景食品履行相应的实缴出资义务。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交易定价. 就本次交易中所涉资产价值均将由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以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的丙方价值进行审计、评估,作价以上述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由交易各方最终协商确定。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价款是含税价款,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
交易定价. 甲乙双方以评估值为参考, 协商确定丙方 100% 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 12,048.74 万元,其中乙方持有的丙方 40% 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4,819.50 万元。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以及交易一方的印花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