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1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 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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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合作经营协议书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1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 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7,410.0207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5,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尹洪卫、彭外生、刘军、龙柯旭、何立新、上海恒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奉投资”)、深圳前海瓴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瓴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基金”)拟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前海业远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业远”)、深圳宏升恒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升恒通”)。公司已于2015年6月4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各特定对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190号)的相关要求,公司与上银基金、恒奉投资、前海业远、前海瓴建、宏升恒通分别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次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范围内。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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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协议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2020 年 11 7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 旭飞置业于 2009 4 日,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源股份”、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授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视睿”)将班级优化大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客户资源)授权给广州闪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畅信息”)经营使用,授权许可费(含税)为 498.71 万元/年,授权许可期限为 5 年,自 2020 年 12 7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日止,含税授权费合计为 2493.55 万元(“万元” 指人民币,下同)。详见 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签订授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该《授权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已于 2020 年 8 月 4 日签署,公司及广州视睿已按期收到闪畅信息支付的第一年授权许可费。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授权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以下简称“本事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广州视睿与闪畅信息签署《授权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同意依据协议内容调整授权许可费的支付安排。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因公司董事长王毅然最近十二个月内曾担任闪畅信息的执行董事,闪畅信息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关联董事王毅然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黄正聪、于伟、尤天远因与关联董事王毅然为一致行动人,亦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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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授权许可协议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银行”)于 2014 年 11 7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 旭飞置业于 2009 3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定向增发不超过 7 亿股股份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上海银行拟向不超过 200 家 的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不超过 7 亿股股份,股份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拟定为人民币 16.57 元/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115.99 亿元。上海银行于 2015 年 12 3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6 日向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发出《定向增发股份认购意愿征询函》。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公司经审慎评估于 2015 年 4 月 3 日与上海银行签订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约定,公司拟以现金形式按每股不高于人民币 16.57 元的价格认购不超过 201,480,876 股上海银行定向增发的股份(不超过 33.39 亿元),增发后持有上海银行约 3.7%的股份,预计将为上海银行第六大股东,并有权依据上海银行的公司章程规定提名 1 名董事。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作为中国第二大城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牌照齐全、有独特的沪港台战略合作平台,围绕精品银行战略积极转型,力求在零售业务和消费金融等特色业务领域建立竞争优势;TCL 集团自 2014 年起推进“双+”战略转型,组建“金融事业本部”,在 B 端业务方面为产业链合作伙伴及社会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等增值服务,在 C 端业务方面基于智能硬件平台建立面向家庭用户和移动用户的支付业务及消费金融业务,推动 TV+等平台业务形成完整的服务闭环。为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打造协同效应,双方签订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双方的战略转型,建立面向未来的 核心竞争力。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认购上海银行本次发行的股份尚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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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trateg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1、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科技”)于 2020 年 11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日本三菱铝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铝业”)鉴于就三菱铝业持有的苏州菱富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富铝业”)100%股权进行转让交易(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交易”,三菱铝业收到的股权转让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款”,具体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 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购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085),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同时为共同推进轻量化铝材零部件业务在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发展,同意公司与三菱铝业签署《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其中:三菱铝业以在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中收到 的股权转让款为限进行出资(如该股权转让款高于或等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则三 菱铝业出资额度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如该股权转让款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则三菱铝业出资额度等同股权转让款全额),出资比例按实际出资额度计算确定且不高于 10%;公司承担三菱铝业出资额度以外的出资部分,出资比例按实际出资额度计算确定且不低于 90%。同日,公司与三菱铝业(以下合并简称“双方”)完成《投资协议》的签署。
2、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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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1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披露了相关公告。截至目前,该议案涉及的相关协议未履行,该议案不再实施。 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为增加安吉银瑞房产资金流动性,安吉银瑞房产拟与杭州淬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淬智投资”)、安吉银盛置业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即安吉银瑞房产拟将其持有的安吉银盛置业人民币 16,750 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及相关的从属权利转让给杭州淬 智投资;至此,安吉银盛置业对杭州淬智投资承担人民币 16,750 万元的债务, 该笔债务期限自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同时,安吉银瑞房产拟以人民币 250 万元将其持有的安吉银盛置业 5%股权转让给杭州淬智投资,上述股权自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由安吉银瑞或其指定第三方回购退出,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已由董事长审批同意。此外,安吉银瑞房产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30,000 万元认购杭州淬智投资份额并拟签订《杭州淬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其中首次出 资金额为安吉银瑞房产对安吉银盛置业已形成的债权人民币 29,340 万元 【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投资入伙伙杭州淬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6)】;同时,安吉银瑞房产、杭州淬智投资与安吉银盛置业拟签订《债权确认与转让协议》,即前述入伙完成后安吉银盛置业对杭州淬智投资享有人民币 29,340 万元的债务。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安吉银瑞房产拟以其拥有的安吉银盛置业 95%股权为安吉银盛置业对杭州淬智投资的上述债务以及安吉银瑞房产股权转让及回购事项和投资入伙杭州淬智投资事项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1,396 万元,担保期限为 24 个月。同时,公司拟为安吉银盛置业对杭州淬智投资的上述债务以及安吉 银瑞房投资入伙杭州淬智投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1,146 万元,担保期限为 24 个月;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房产”)拟为安吉银盛置业对杭州淬智投资的上述债务以及安吉银瑞房产股权转让及回购事项和投资入伙杭州淬智投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1,396 万元,担保期限为 24 个月。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涉及的被担保对象安吉银盛置业在本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2018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中新增人民币 168 亿元的担保额度内(其 中安吉银盛置业授权担保额度为 8 亿元),而另一被担保对象安吉银瑞房产未在本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的被担保对象范围内,故本次担保仍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担保前对安吉银盛置业的担保余额为 0 亿元,本次担保后对安吉银 盛置业的担保余额为 31,806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48,194 万元;本次 担保前对安吉银瑞房产的担保余额为 0 亿元,本次担保后对安吉银瑞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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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债权转让协议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2018 年 11 6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及其相关担保的议案》,即为增强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资金流动性,东方亿圣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共同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即东方亿圣将其享有的香港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东方亿圣”)100%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及相关的从属权利转让给昆仑信托;至此,东方亿圣对昆仑信托承担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债务,该笔债务回购期限为自各期转让价 款支付之日起至该笔信托资金存续期满 24 个月对应之日止。截止目前,昆仑 信托共支付转让价款 29,250 万元且上述业务即将到期,经双方协商,东方亿圣拟与昆仑信托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补充合同》,即昆仑信托拟将上述债务回购期限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26 日。 旭飞置业于 2009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银亿九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银亿九龙湖”)、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置业”)、宁波银亿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物业”)拟继续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资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拟继续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均为 50,000 万元,担保期限均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31 日。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且子公司南昌银亿九龙湖、荣耀置业和银亿物业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涉及的金额在本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东方亿圣授权担保额度为 10 亿元)中新增人民 币 1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内,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担保前对东方亿圣的担保余额为 2.925 亿元,本次担保后对东方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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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2019 年 11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5 日,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之国内销售机构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 50%股权的议案》。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签订《股权购买协议》(“迪拜 50%股权购买主协议”)。根据迪拜 50%股权购买主协议的约定,受限于并在迪拜 50%股权购买主协议规定的前提条件完全满足后,公司拟购买江苏辉丰持有的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上海迪拜”)50%股权(“迪拜 50%股权交易”)。在签署迪拜 50% 股权购买主协议后,公司与江苏辉丰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及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另行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与迪拜 50%股权购买主协议合称为“迪拜 50%股权协议”)。 旭飞置业于 2009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 51%股权及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 1%股权的议案》。同日,公司与江苏辉丰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扩展交易股权协议”)。根据扩展交易股权协议的约定,受限于并在扩展交易股权协议规定的前提条件完全满足后,公司拟购买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于本次公告发出之日,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新公司”))51%的股权(“新公司交易”);并且扩展交易股权协议进一步约定,公司拟购买江苏辉丰持有的上 海迪拜额外 1%的股权(“迪拜 1%股权交易”),以使得公司在迪拜 50%股权交易及迪拜 1%股权交易完成后,持有上海迪拜 51%的股权。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2020 年 2 月 27 日和 2020 年 10 月 29 日于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53 号)、《关于收购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 5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4 号)、《关于签署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9 号)、《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56 号)、《关于收购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 51%股权及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 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9)和《关于签署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0 号)。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8 日,公司与江苏辉丰签订了《关于签署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的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江苏辉丰和公司拟同时完成迪拜 1%股权交易和迪拜 50%股权交易的交割(“迪拜 51%股权交易”);此外,补充协议还涉及基于该等安排对扩展交易股权协议进行的部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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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权购买协议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经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协商,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公司拟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为期三年《金融服务协议》: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内每日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及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调整为不超过 30 亿元。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及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股份)与间接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各持有财务公司 5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7 年 11 7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2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寇化梦先生、史强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2 票回避。独立董事签署了书面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旭飞置业于 2009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与财务公司正式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本协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 2016 年 12 4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25 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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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金融服务协议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1.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经与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66.45%的股份,下称:北京戈德)协商,并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拟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经 200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原将所属妙峰山景区分公司、灵山景区分公司、潭柘寺景区分公司、戒 台寺景区分公司、永定河景区分公司、百花出租汽车分公司、旅游服务分公司及原百花山景区分公司的部分资产等八个分公司.全部一次性有偿转让给北京戈德的议案,变更为将潭柘寺景区分公司、戒台寺景区分公司两项资产有偿转让予北京京门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下简称:京门中心)。转让价格以上述资产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 经与张家港海港城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海港城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将公司所持有的北京石泉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石泉公司)90%的股权(公司共持有石泉公司 90%的股份,下称“转让的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予海港城公司,转让价格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发生的上述两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13 日与京 门中心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意向书》、于 2002 年 12 月 18 与海港城公司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3. 公司 2002 年 11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 旭飞置业于 2009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 200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4. 根据规定,上述两项议案尚须获得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日召开的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外京门中心有偿收购本公司资产事宜尚需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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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sset and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1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12月31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重庆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北京荣丰将持有的重庆荣丰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荣丰”、“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保利重庆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0-110)。 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协议签署后,重庆荣丰在项目申报方案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时,获知目标地 块内存在自然保护地(以下称“受限土地”),受限土地在取得林业部门审批同意 之前不能进行开发建设。根据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荣丰吉 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母山温泉项目红线内相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称“复函”):目标地块涉及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应经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方可使用,现已纳入南岸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优化预案由重庆市林 业局组织申报,具体审批时间以国家批复为准。项目共有59,379平米暂时不能办 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各方协商一致,对原协议进行补充。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21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重庆市南岸区慈母山项目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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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权收购协议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天翔环境作为收购 Aqseptence Group GmbH(中文:欧盛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S 公司”)的最终购买方,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和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邓亲华先生、邓翔先生与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天翔”)的股东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华科技”)、中泰创展(上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讯建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成都星润泰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四海汇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深商兴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 6 家企业简称“投资方”或“乙方”)签署了《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书》(以下简称: “原协议”)。 2017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 2017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协议各方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就原协议中第 2 条修订为“各方确认,如乙方根据投资协议向中德天翔支付出资款项之日起满十八个月之前,就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事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或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通知的,天翔环境应以现金收购乙方分别持有的中德天翔全部股权”。 鉴于目前,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 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尚在推进中,为更好的达成本次交易,经公司与中德天翔投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 旭飞置业于 2009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协议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就原协议中第 2 条修订为“各方确认,如甲方于 2018 年 12 6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日前,就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事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或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通知的,天翔环境应以现金收购乙方分别持有的中德天翔全部股权”。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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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1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和杭州博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博盈”)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合同金额人民币3,200万元。公司将拥有与醋酸曲普瑞林注射液有关的所有的有形与无形资产、权利在指定区域内授予莱美药业。详见2022年8月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旭飞置业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2022年8月,公司产品醋酸曲普瑞林注射液(规格1ml:0.1mg)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批件。详见2022年8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醋酸曲普瑞林注射液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2022年8月,公司收到莱美药业和杭州博盈支付产品权利转让的首付款和第二笔付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其中莱美药业支付人民币1,280万元、杭州博盈支付人民币320万元。详见2022年8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2022年12月,公司收到莱美药业支付的醋酸曲普瑞林注射液产品权利转让的第三笔付款人民币960万元。详见2022年12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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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产品权利转让协议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于 2018 年 11 9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 旭飞置业于 2009 6 日、2018 年9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和 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包暨推进与浙能集团战略合作事宜的议案》,根据以上审议及表决结果,2018 年 12 9 月 2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电力”)、浙江清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清能”) 与浙江瑞旭投资有限公司等标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截至交易的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各标的公司均不同程度存在应收账款的情况。经交易双方协商,各标的公司结合应付中康电力往来款及应付股利的实际情况,将应收账款转由中康电力享有并进行抵消。经审计,抵消后,各项目公司应付中康电力往来款及应付股利合计 8.3 亿元,中康电力应付各项目公司往来款合计 1.208 亿元, 各项目公司应付老股东往来款及应付股利净额 7.116 亿元。各项目公司应在工商 变更登记完成后,向原股东支付往来款及应付股利 7.116 亿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日,尚余应收已出售给浙江清能的浙江瑞旭投资有限公司等电站公司前期 往来款(国补)合计 43,145.39 元,未收回的往来款均为分次下发的国家补贴部分。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20 年 7 月 2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提前支付往来款协议并提供履约保证的议案》,公司拟与浙江清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清能”) 达成附条件提前收回关于 2018 年出售给浙江清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清能”)电站公司股权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往来款。收回款项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康光电”)的投资建设。同时公司拟出具《承诺书》,就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电力”)、苏州中康电力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电力运营”)、浙江爱康光电在《关于提前支付往来款的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税风险补偿协议》、《承诺书》项下的义务、违约责任向浙江清能及其指定方提供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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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协议
交易概述.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旭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旭飞置业)于 2009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不锈”或“本公司”)2021 年 11 10 月 30日与深圳厦飞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飞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中兴路华隆园整体物业31773 平方米,其中厦飞龙公司以 上述现状物业作为投入(含己经营物业的装修、设施及物品等),旭飞置业以人民币 1,480 万元现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成立经营团队以厦飞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物业,经营利润扣除上述物业的折旧费(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后双方按 3.5:6.5 进行分配,其中厦飞龙公司分得3.5,旭飞置业分得6.5,协议生效日为旭飞置业向厦飞龙公司足额交纳投资款之日。旭飞置业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足额交纳投资款,协议已正式生效29 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拟继续由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旭飞置业于 2009 财务公司由公司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共同筹建,具体出资金额和比例为:太钢集团出资 10.2 亿元,出资比例为 51%,太钢不锈出资 9.8 亿元,出资比例为 49%。截至目前,太钢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63.31%的股权,对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1 年 12 10 月 30 日与南方发展(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旭飞置业将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旭飞置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人民币 1960 元价格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该款南方公司在收到厦飞龙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及配合完成相应合同的签订手续的承诺函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29 日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5 位关联董事魏成文先生、李华先生、张晓东先生、李建民先生、尚佳君先生回避表决, 6 位非关联董事柴志勇先生、石来润先生、李端生先生、毛新平先生、刘新权先生、汪建华先生均出席会议并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书。 2009 年12 月30 日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厦飞龙公司同意旭飞置业将华隆园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南方发展公司,并同意与南方发展公司在原《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009 年12 月30 日,南方发展公司在旭飞置业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当日旭飞置业促成南方发展公司与厦飞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上述交易已经过本公司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 年1 月4 日刊登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52、053 号公告)。在该次公告中,上述系列交易被认为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时,查出厦飞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与本公司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认为上述交 易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将华隆园经营权买卖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8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列示。鉴于此,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述协议约定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120 亿元,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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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金融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