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及開支 样本条款

佣金及開支. 6.1 所有按客戶指示於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均須支付有關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交易徵費及其他徵費。交銀國際獲授權按照有關交易所不時訂明的規則,收取任何該等徵費。
佣金及開支. 包銷商將收取所有發售股份(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任何發售股份)發售價總額3.5%的包銷佣金,並將從中支付任何分包銷佣金及其他費用。 包銷商可收取酌情獎勵費,不超過所有發售股份(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任何發售股份)發售價總額的1.5% 。 就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任何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而言,包銷佣金將不會支付予香港包銷商,而將按適用於國際發售的比率支付予相關國際包銷商。 就全球發售應付予包銷商的包銷佣金及費用總額(假設每股發售股份發售價為78.20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悉數支付酌情獎勵費及超額配售權獲悉數行使)將約為 92.3百萬港元。 包銷佣金及費用連同聯交所上市費、證監會交易徵費、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印刷以及有關全球發售的所有其他開支總額估計約為139.1百萬港元(假設每股發售股份發售價為78.20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悉數支付酌情獎勵費及超額配售權獲悉數行使),將由本公司支付。
佣金及開支. 6.1 所有按客戶指示於交易所進行之交易,須受有關交易所不時徵收之交易徵費及其它徵費所限制。艾德證券期貨獲授權按照有關交易所不時訂明之規則,收取任何該等徵費。
佣金及開支. 包銷商將收取的包銷佣金為全部發售股份(包括我們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任何發售股份)的發售價總額2.0%,將從其中支付任何分包銷佣金及其他費用。 包銷商可收取一筆酌情獎勵費用,最多可達本公司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全部發售股份(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任何發售股份)的發售價總額1.0%。 就任何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未獲認購香港發售股份而言,概不會向香港包銷商支付包銷佣金,但會向相關國際包銷商以國際發售適用的費率支付包銷佣金。 就全球發售應付包銷商的包銷佣金總額(假設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指示性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103.90 港元,且全額支付酌情獎勵費用及超額配股權獲全部行使)將約為143.4百萬港元。 包銷佣金及費用連同香港聯交所上市費、香港證監會交易徵費及香港聯交所交易費、美國證交會註冊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以及印刷及與全球發售有關的所有其他開支,估計將約為171.5百萬港元(假設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指示性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103.90港元,且全額支付酌情獎勵費用及超額配股權獲全部行使),並將由我們支付。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包銷商(統稱為「包銷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可各自個別進行並不構成包銷或穩定價格過程一部分的各種活動(詳情載於下文)。 包銷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為與世界各地多個國家有聯繫的多元化金融機構。該等實體為本身及代表其他人士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業務、經紀、基金管理、交易、對沖、投資及其他活動。於包銷團成員及他們各自聯屬人士的多種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可能為其本身及其客戶購買、出售或持有廣泛系列的投資,並活躍地買賣證券、衍生工具、貸款、商品、貨幣、信貸違約掉期及其他財務工具。該等投資及交易活動可能涉及或有關我們的資產、證券及╱ 或工具及╱ 或與我們有關係的人士及實體,亦可能包括就我們的貸款及其他債務為對沖目的而訂立的掉期及其他財務工具。 就股份而言,包銷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的活動可能包括擔任股份買方及賣方的代理人,以主事人身份與該等買方及賣方進行交易,包括在全球發售中作為股份初始買方的借款人(有關融資可能以股份作抵押擔保),進行股份的自營交易及訂立場外或上市衍生工具交易或上市或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衍生認股權證等證券),而該等交易的相關資產為包括股份在內的資產。該等交易可與選定交易對手以雙邊協議或交易方式進行。該等活動可能需要涉及的有關實體進行對沖活動、直接或間接地買賣股份,從而可能對股份的交易價格產生負面影響。所有該等活動可於香港及全球其他地區進行,並可能導致包銷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於股份、包括股份在內的一籃子證券或指數、可能購買股份的基金單位或有關上述任何一項的衍生工具中持有好倉及╱ 或淡倉。 就包銷團成員或其聯屬人士於香港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發行任何以股份為其相關證券的上市證券而言,有關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可能要求該等證券的發行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理人之一)擔任該等證券的市場莊家或流動資金提供者,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亦將會導致股份的對沖活動。 所有該等活動可能於「全球發售的架構」所述的穩定價格期間內及該期間結束後發生。該等活動可能影響股份的市價或價值、股份的流通量或成交量及股份價格的波幅,而有關活動每日發生的幅度亦無法預計。 應注意於從事任何該等活動時,包銷團成員將受到若干限制,包括以下各項: • 包銷團成員(穩定價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除外)於公開市場或其他地方不得就分銷發售股份而進行任何交易(包括發行或訂立任何有關發售股份的期權或其他衍生工具交易),以期將任何發售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在與當時公開市價不同的水平;及 • 包銷團成員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關於市場不當行為的條文,並包括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股價及操縱證券市場的條文。 若干包銷團成員或其各自的聯屬人士已不時提供且預期將於日後向我們及我們的若干聯屬人士提供投資銀行及其他服務,而有關包銷團成員或其各自的聯屬人士已就此收取或將收取慣常的費用及佣金。 此外,包銷團成員或其各自的聯屬人士或會向投資者提供融資以供彼等於全球發售中認購發售股份。
佣金及開支. 香港承銷商將就全部香港發售股份(不包括任何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及從香港公開發售重新分配的國際發售股份)收取相等於發售價總額2.50%的承銷佣金總額。本公司亦可能全權酌情向香港承銷商支付額外獎勵費。 就未認購而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按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有關比例)的香港發售股份而言,有關該等香港發售股份的承銷佣金須重新分配予國際承銷商(按聯席全球協調人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有關比例)。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則佣金及費用總額(連同香港聯交所上市費、證監會交易徵費及香港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以及印刷及全球發售其他相關開支)現時估計合共金額約為236.5百萬港元(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6.4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列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 ),應由本公司支付及承擔。
佣金及開支. 包銷商將會就所有發售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獲行使予以出售的發售股份)收取總發售價3% 的包銷佣金,彼等將從中支付任何分包銷佣金及其他費用。 獨家全球協調人可就所有發售股 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獲行使予以出售的發 售股份)收取最高達總發售價1% 作為酌情獎勵金。 就任何未獲認購而重新分配至國際配售的香港公開發售股份而言,包銷佣金 將不會支付予香港包銷商,而是按國際配售適用的比率,支付予國際包銷商。 佣金及費用總額連同聯交所上市費、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及印刷及所有與全球發售有關的其他開支,估計合共約42.1 百萬 港 元(假設發售價為每股股份2.52 港 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述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 位數),以及全數支付酌情獎勵 金),將由本公司承 擔,惟不包括將由售股股東出售 的發售股 份(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出售的發售股 份)相關的佣金及費 用,該等佣金及費用將由售股股東承擔,亦不包括將由包銷商承擔的若干費用及開支。
佣金及開支. 根據公開發售包銷協議,公開發售包銷商將就所有公開發售股份收取總發售價5.0%的包銷佣金。我們預期將就所有配售股 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將發行的股 份)支付總 發售價5.0% 的包銷佣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訂約方均無需向包銷商支付任何獎勵費。現時估計該等佣金,連同聯交所上市費、聯交所交易費、證監會交易徵費、財務匯報 局交易徵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印刷及有關股份發售的其他開支合共約為35.9 百萬港 元(按發售價每股發售股份0.65 港元計算,即每股發售股份0.63 港元及每股發售股 份0.67 港元的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並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並由本公司 分別參考股份發售項下發售股份的數目支付。 保薦人將收取股份發售的保薦費。包銷商將收取包銷佣金。包銷佣金的詳情載於 上文「佣金及開支」一段。 我們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A.19 條委任均富融資為我們的合規顧問,任期自上市日期起至我們遵照上市規則第13.46 條刊發於上市日期後開始的整個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 當日止。 除彼等於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外,誠如上文所披露,概無保薦人或包銷商於本集 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股份中擁有合法或實益權益,亦無擁有任何權利或購股 權(不論可否依法強制執行)以認購或購買或提名其他人士認購或購買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 之證券或於股份發售中擁有任何權益。 均富融資(即保薦人)符合上市規則第3A.07 條所載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性標準。
佣金及開支. 包銷商將收取根據全球發售初步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應付總發售價的3%,作為包銷佣金。我們將承擔我們就發行新股份應付的包銷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連同有關全球發售的任何適用費用。此外,我們承諾就獨家全球協調人提供的服務向獨家全球協調人支付就發售股份應付的發售價總額0.3%的獎金。另外,我們可全權酌情向獨家全球協調人支付額外獎金,上限為在全球發售當中發售及出售的所有股份的發售價總額的 0.7%。 我們就全球發售應付的佣金及費用總額連同上市費、證監會交易徵費、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印刷及其他開支,估計合共約73.5百萬港元(於超額配股權獲行使之前)。 除上文披露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及權益外,概無香港包銷商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中擁有任何股權,亦無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證券的任何權利(無論是否可依法執行)。 於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包銷商及其各自的聯屬公司可能由於履行其於香港包銷協議下的責任而持有若干部分股份。
佣金及開支. 香港包銷商將收取所有香港發售股份發售價總額的2.5%作為佣金。預期國際包銷商將收取所有國際配售股份發售價總額的2.5%作為包銷佣金,而彼等將從中支付任何分包銷佣金。本公司及售股股東亦可全權酌情決定向獨家全球協調人(僅為其本身)支付相等於所有發售股份的發售價最多0.88%的額外獎勵費。假設發售價為1.74港元(即發售價範圍每股發售股份1.42港元至每股發售股份2.05港元的中間價),包銷佣金、財務顧問及文件處理費、上市費、聯交所交易費、證監會交易徵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連同印刷以及本公司就全球發售承擔的其他開支估計將合共約為43.6百萬港元(假設並無行使超額配股權)。 大和資本市場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其符合上市規則第3A.07條所載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性準則。 大和資本市場香港有限公司已獲委任為本公司的合規顧問,任期由上市日期起計,直至寄發上市日期後本公司首個財政年度全年的本公司財務業績為止。
佣金及開支. (a) 就每一張由富士作為代理人代客戶訂立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及就平倉或(若屬期權合約)行使期權客戶須按富士不時釐定並通知客戶的費率並於被要求時立即向富士支付佣金(「佣金」)。富士可與富士任何成員或任何執行代理分享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