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作为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通过必要、审慎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保荐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 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云煤能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武立华 夏秀相 袁 晨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内核负责人签名: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总经理签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伟明环保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伟明环保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伟明环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 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综上所述,本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证券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带来相应回报。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实施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 6 月,发行人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光大证券作为一品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一品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根据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53,000 万元(含本数)”调减为“不超过 48,000 万元(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