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借款 样本条款

保險單借款. 第廿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 50%之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將按收到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作為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之數額。但本公司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前述可供保險單借款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90%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應記載於借款之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千元為單位。(詳摘要條款)
保險單借款. 繳費年限為十年(含)以下者,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