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定約權. 14.4.1 如乙方於申請優先定約前之營運期間,過半數之年度其評分為 80 分(含)以上,且申請優先定約前 3 年營運績效年度評分,亦達 80 分(含)以上者,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 14.4.2 乙方如依本契約約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乙方得於本契約許可期間屆滿前 2 年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以 10 年為限。乙方若於本契約許可期間屆滿前 2 年,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4.4.3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本案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權利金),並踐行議約程序。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甲乙雙方無法於本契約許可期間屆滿前 18 個月完成該委託經營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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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投資契約, Investment Contract
優先定約權. 14.4.1 如乙方於申請優先定約前之營運期間,過半數之年度其評分為 80 分(含)以上,且申請優先定約前 2.3.1 經甲方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者,於許可期限屆滿前 3 年營運績效年度評分,亦達 80 分(含)以上者,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年,由乙方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一次,其期間以一次 20 年為限,並於屆滿前 1 年完成定約,相關規定參見本契約第十三章。
14.4.2 乙方如依本契約約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乙方得於本契約許可期間屆滿前 2 年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以 10 年為限。乙方若於本契約許可期間屆滿前 2 年,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2.3.2 乙方如於許可年限屆滿前 3 年時,未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權。
14.4.3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本案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權利金),並踐行議約程序。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甲乙雙方無法於本契約許可期間屆滿前 18 個月完成該委託經營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2.3.3 乙方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管理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至屆滿前 1 年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權,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2.3.4 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優先定約後,或雙方議定新約內容條件完成前,甲方如認為有重新公開招商之必要者,仍得不同意定約而逕行公開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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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