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之解釋. 1.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以其內容規定為準,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意義、解釋或規定。
2.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應以中文為主。
3.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依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計算。
契約之解釋. 1. 本契約各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釋本契約各條款文義之依據。
2.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之疑義解釋,如有使用不同文字時,應以中文之解釋為準。
3. 本契約所載之期間,除另有約定者外,依民法關於期間之約定。
4.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均以履約當時之有效法規,包含未來增刪及修訂之條文。
契約之解釋. (一) 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約定如有無效原因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而仍完全有效。該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二者如有不同約定者,以本契約為準。
契約之解釋. 1.3.1 本契約各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釋本契約各條款文義之依據。
1.3.2 本契約所載之期間,除另有約定者外,依民法關於期間之規定。
1.3.3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均包含未來增刪及修訂之條文。
契約之解釋. 1.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以其內容規定為準,各條款之標題僅供參考之用,不影響其內容之意義、解釋或規定。
2. 本契約所稱之「人」,除另有約定者外,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體。
3.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應以中文為主。
4. 本契約所援用之法令如有增刪或修訂,悉依當時有效之法令為準 。
5.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約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6. 本契約之甲方「審查」、「同意」,限以書面為之。
7. 本契約所載之期間,除另有約定者外,悉依民法關於期間之規定。
契約之解釋. 1.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以其內容規定為準,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意義、解釋或規定。
2. 本契約所稱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體。
3.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應以中文為主。
4.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依曆計算。
5. 本契約所載乙方應繳交之權利金及土地租金之數額均不包含乙方所應額外負擔之營業稅。
契約之解釋. 本協議書及其附件構成甲方授權本著作重製權予乙方之完整合意。任何非於本協議書或其附件記載之事項,對甲乙雙方皆無拘束力。本協議書生效後,取代本協議書簽訂前所有口頭或書面上之協議。 本協議書與其附件如有不一致,應以本協議書之條款優先適用。
三、 若本協議書之任何條文依相關法律規定係屬無效或無法執行者,本協議書其餘條文之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影響。
契約之解釋. 1.2.1 各契約條款之解釋,應探求雙方之真意,並參酌其他條款為體系解釋,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詞句。
1.2.2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2.3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令均包含未來增刪及修訂之條文。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本契約引用法令所表示之真意,悉依簽約當時有效之法令為準。其後該法令若有增刪或修訂,應依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之真意,以決定是否適用與如何詮釋將來增刪或修訂之法令。
1.2.4 單方提出之文件,視為該方之主張或承諾,經他方承認後,視為雙方之合意。若單方之承諾對於他方有利者,於該方提出承諾 時,視為對該方發生拘束力。雙方之合意較晚發生者,效力則優於較早發生者。
1.2.5 本契約所載之期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西曆曆法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任何既定或臨時之休息日均計入。本契約所載之期間,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民法關於期間之規定。
1.2.6 本契約所稱之「人」,應視其前後文義與整體契約之內容,解釋為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
1.2.7 本契約暨相關文件有以中文及外文作成者,若二者之內容有互相衝突時,應以中文之解釋為準。
1.2.8 本契約所未規定之事項,由雙方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依相關法規處理。
契約之解釋. 1. 本契約各條之標題不影響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文字內容為準。但對於任何一方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均包含未來增刪及修訂之條文。
3. 本契約所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4. 本條款所稱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體。
5.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應以中文為主。
6.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依日曆天計算。
契約之解釋. 一.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以其內容規定為準,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意義、解釋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