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认定 样本条款

关联方认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基金的关联法人:
关联方认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等进行核查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判断,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红京。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红京为唯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达晨创丰、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四者合并计算)。 6. 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上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主要包括: 1 深圳市通元合创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红京控制的企业 2 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红京控制且担任董事的企业
关联方认定. 本次发行前,京东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灿光电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持有公司股份 372,070,935 股。此外,New Sure Limited 与京东方签订了《股份表决权管理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华灿光电全部股份 56,817,391 股的表决权、提名权及其附属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京东方行使及管理。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华灿光电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与上市规则所列举的关联方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上述事项实施完成后,京东方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电控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关联方。
关联方认定. 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华侨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黄华侨、蔡秀莹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关联方。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华侨、蔡秀莹为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关联方。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黄华侨(董事长兼总经理)、蔡秀莹(董事)、黄佳茵(董事)、路冰(董事)、唐魁(独立董事)、胡昌生(独立董事)、彭忠波(独立董事)、唐宏猷(监事会主席)、韩婷(监事)、候燕玲(职工代表监事)、黄建新(副总经理)、陈武(副总经理)、汪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永(财务总监)。 4.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华汇通鼎、新余美高、福鹏玖号。 5. 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上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主要包括: 1 深圳市元鑫供应链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黄建新控制 2 四川罗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唐魁任董事
关联方认定.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关联方及其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1、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认定. 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道合通达;达晨创丰、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达晨财信(五者合并计算);平阳钛和、五星钛信、温州钛星(三者合并计算)。 6. 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上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主要包括:
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区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其中,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份额。
关联方认定. 发行人监事陈跃存在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兼任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有星在杭州龙井野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兼任董事,招股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披露上述两家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说明未将上述两家公司认定为关联方的原因及依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
关联方认定. 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 发行人董监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上述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 1 张顼(董事长兼总经理) 青岛西星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张顼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企业 2 蒋树明 (董事) 青岛华通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董事蒋树明担任副总经理 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蒋树明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青岛华元科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蒋树明担任董事 青岛华资启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蒋树明担任董事
关联方认定. 1、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 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发行人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实际控 制人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2) 发行人主要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具体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五节之“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3) 主要其他关联方 本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本公司重要的合营或联营企业详见第五节之“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本期与本公司发生关联方交易,或前期与本公司发生关联方交易形成余额的其他合营或联营企业情况如下: 表 5-28:与本公司发生关联方交易发生关联方交易形成余额的其他合营或联营企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