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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其他事項 Clause in Contracts

其他事項.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詳見保單條款第 19 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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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

其他事項.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詳見保單條款第 19 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部分提領:(詳見保單條款第 17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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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Linked Insurance, Investment Linked Insurance

其他事項.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詳見保單條款第 19 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 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 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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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Linked Insurance

其他事項.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詳見保單條款第 19 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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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Linked Insurance

其他事項.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詳見保單條款第 19 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20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十美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百美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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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型保險

其他事項.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詳見保單條款第 19 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20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十美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百美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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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型保險